1 本指导方针中提及的“借款人”包括赠款的接受方。有些情况下,IBRD贷款可能是发给一个实体,而不是发给会员国。在这种情况下,本指导方针提及的“借款人”包括作为贷款担保人的会员国(除非上下文有其他要求)。有些情况下,项目或项目的一部分是由与世行签订了“项目协议”的“项目执行机构”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本指导方针提及的“借款人”包括“贷款协议”所定义的“项目执行机构”。
2 本指导方针提及的“世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
3 “贷款”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和赠款、项目筹备基金、机构发展基金(IDF)赠款以及由接受方参与发起设立的信托基金为赠款协议规定适用本指导方针的项目提供的赠款,但不包括开发政策贷款,除非世行与借款人就贷款资金可使用的指定用途达成协议。
4 本指导方针提及的“贷款协议”包括规定会员国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任何“担保协议”、规定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或国际开发协会赠款的“融资协议”、规定项目筹备基金的协议、规定或机构发展基金(IDF)赠款的协议、规定接受方参与发起设立之信托基金所提供赠款的“信托基金赠款协议”(前提是使本指导方针对该协议适用)以及与“项目执行机构”关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或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或赠款的“项目协议”。
5 本指导方针中提及的“项目”系指“贷款协议”所定义的“项目”。
6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三条第5节(b)款;《国际开发协会协定》第五条第1节(g)款。
7 某些个人或实体可能同时属于第5段所列的多个类别。例如,金融中介机构可收取服务费,将资金转移给最终使用人,同时还作出(或影响)贷款资金使用决策。
8 除非“贷款协议”另有规定,否则这些术语在“贷款协议”(包括相关的“通用条件”)中使用时均具有本指导方针第7段所规定的意义。
9 贿赂和“回扣”是典型的腐败行为。
10 “蓄意或肆意”是指:欺诈行为人必须知道所传递的信息或印象是虚假的,或者对真假毫不在意。仅因疏忽而导致此等信息或印象不准确,不足以构成欺诈行为。
11 此等权利还包括下文第9段(d)款等处所规定的权利。
12 本指导方针提及的实体“代表”,还包括该实体的官员、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和代理。
13 世行已成立一个制裁委员会,并制定有关的程序,以进行此等认定工作。制裁委员会的程序规定了世行可采取的所有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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