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与贷款资金使用有关的腐败行为、欺诈行为、胁迫行为和妨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i)制定适当的受托人及行政规定和制度安排,保证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提供贷款所规定的目的;以及(ii)保证借款人参与项目的所有代表
12以及所有与借款人就“项目”签订协议的贷款资金接受方均获得一份本《指导方针》,并知悉其内容;
(b)
立即向世行报告借款人接到的对与贷款资金使用有关的欺诈和腐败行为的指控;
(c)
在世行认定上文(a)款提及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犯下了与贷款资金使用有关的腐败行为、欺诈行为、胁迫行为或妨碍行为时,采取令世行满意的、及时和适当的行动来立即处理此等行为;
(d)
在借款人与每个贷款资金接受方的协议中,按世行的要求加入赋予本指导方针全部效力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i)要求该接受方遵守本指导方针的第10段;(ii)要求该接受方允许世行检查其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而设置的所有账目、记录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由世行亲自或委托他人对其进行审计;(iii)如果世行依据下文第11段的规定宣布该接受方无资格,借款人可提前终止或暂停该协议;以及(iv)要求该接受方归还发生了欺诈和腐败行为的任何贷款款项;
(e)
在调查关于与贷款资金使用有关的欺诈和腐败行为的指控时,与世行的代表充分合作;以及
(f)
在世行依据下文第11段的规定,宣布任何贷款资金接受方无资格,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使该宣布充分生效,主要是(i)履行借款人提前终止或暂停借款人与该接受方之间协议的权利;以及(或)(ii)寻求追回款项。
其他贷款资金接受方
10. 为了推进上述目的和一般原则,每个与借款人(或其他贷款资金接受方)签订与“项目”有关之协议的贷款资金接受方均将做到:
(a)
根据上述一般原则以及其如上文第9段(d)所述与借款人之协议的规定,执行其与项目有关的活动;并且在该接受方可能与其他贷款资金接受者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中加入类似的条款;
(b)
立即向世行报告该接受方接到的对与贷款资金使用有关的欺诈和腐败行为的指控;
(c)
在调查关于与贷款资金使用有关的欺诈和腐败行为的指控时,与世行的代表充分合作;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