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指导方针适用于借款人和其他所有出于自身用途而接收贷款资金的个人或实体(例如“最终使用人”)、负责寄放或转移贷款资金的个人或实体(例如财政机构,无论其是否系此等资金的受益人),以及作出或影响贷款资金使用决策的个人或实体。在本指导方针范围内,所有此等个人和实体,无论其是否在实体上占有此等资金,一律称为“贷款资金接受方”。
7
6. 对于与经费来源于世行贷款资金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合同之获得或履行有关的欺诈和腐败行为,世行具体的政策要求见述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导方针》(2004年5月制定,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采购指导方针》)和《世界银行借款人选择和聘请咨询顾问指导方针》(2004年5月制定,2006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咨询顾问指导方针》)。
构成欺诈和腐败的行为的定义
7. 本指导方针系针对贷款资金接受方与此等资金的使用有关的、符合以下定义的行为:
8
(a)
“腐败行为”:系指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接受或要求任何有价值物品,来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9
(b)
“欺诈行为”:系指通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错误表述),蓄意或肆意
10误导、或企图误导某一方,以谋取财务等利益或逃避义务。
(c)
“共谋行为”:系指两方或更多方之间的安排,以实现不正当目的,包括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d)
“胁迫行为”:系指直接或间接地危害或损害、或威胁危害或损害任一方或该方的财产,来不正当地影响某一方的行为。
(e)
“妨碍行为”:系指(i)故意销毁、伪造、篡改或藏匿对调查有重要意义的证据,或向调查人员作出虚假的陈述,以图严重妨碍世行对腐败行为、欺诈行为、胁迫行为或共谋行为指控进行调查;以及/或者威胁、骚扰或恐吓任一方,以阻止该方披露其掌握的与调查有关的情况,或阻止该方进行调查;或(ii)意图在于严重妨碍世行履行审计或调阅信息之契约权利的行为。
11
8. 上段定义的行为,在本指导方针中有时统称为“欺诈和腐败行为”。借款人采取行动来预防和打击与贷款资金使用有关的欺诈和腐败行为
9. 为了推进上述目的和一般原则,借款人将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