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和打击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和赠款资助项目中的欺诈和腐败行为的指导方针
(2006年10月15日)
目的和总则
1. 为了预防和打击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开发协会(IDA)出资的投资项目的筹备和(或)执行中,可能发生的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或国际开发协会所提供融资资金使用有关的腐败和欺诈行为,特制定本指导方针。本指导方针规定的一般原则、要求和制裁,适用于接收此等资金、负责寄放或转移此等资金、或作出或影响此等资金使用决策的个人和实体。
2. 上文第1段所指的所有个人和实体均必须遵守最高的道德操守标准。具体而言,所有此等个人和实体均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和打击欺诈和腐败行为,并且不得犯下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或国际开发协会融资资金使用有关的欺诈和腐败行为。
法律事项
3. 借款人
1与世行
2在提供贷款
3的具体项目上的法律关系受该贷款之“贷款协议”
4管辖。《贷款协议》项下的项目
5执行,包括贷款资金的使用,由借款人负责。世行在其《协定》项下承担受托责任,即“规定办法,保证使任何贷款的款项只能用于提供贷款所规定的目的,并使之充分注意节约和效率,但不得顾及政治的或其他非经济性的影响或考虑”。
6本指导方针构成这些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适用于《贷款协议》所规定的项目筹备和执行。
本指导方针提及的“贷款协议”包括规定会员国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任何“担保协议”、规定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或国际开发协会赠款的“融资协议”、规定项目筹备基金的协议、规定或机构发展基金(IDF)赠款的协议、规定接受方参与发起设立之信托基金所提供赠款的“信托基金赠款协议”(前提是使本指导方针对该协议适用)以及与“项目执行机构”关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或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或赠款的“项目协议”。
适用范围
4. 本指导方针的下列规定涵盖世行全部或部分出资项目的筹备和执行中在贷款资金的使用上可能发生的欺诈和腐败行为。本指导方针涵盖直接挪用贷款资金以支付不合格费用的欺诈和腐败行为,以及为了影响关于贷款资金使用的决策而犯下的欺诈和腐败行为。在本指导方针范围内,所有此等欺诈和腐败行为均视作“与贷款资金使用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