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宣传工作,保证向项目工作人员以及非政府组织、金融中介机构和其他执行机构及其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提供《反腐败指导方针》。
向世界银行举报在贷款使用方面涉嫌欺诈和腐败的行为,对世界银行的调查给予合作。
如果在世界银行资助项目中发生欺诈或腐败,则须采取及时和适当的行动加以处理。借款人和世界银行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需要采取的行动。
借款人须在与其他贷款资金接受者(包括项目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议中加入反腐败条款。这些反腐败条款须要求贷款资金接受者同意遵守《反腐败指导方针》。如果贷款资金接受者因为违犯反腐败指导方针而受到世界银行的制裁,借款人有权终止协议。贷款资金接受者如与其他贷款资金接受者订立协议,也需要在协议中加入相同的条款。
以上行动有哪些是新规定?这些行动大部分不是真正的新规定。《指导方针》只是更清楚地阐述了世界银行已经为协助预防和打击世界银行资助项目中欺诈和腐败行为而对借款人提出的要求。但是,也规定了一些新的义务,主要是扩大了制裁制度的范围,除依照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导方针》和向其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和依照世界银行的《咨询顾问指导方针》雇用的咨询顾问之外,其他接受者也纳入了制裁制度的范围。
借款人应该不会因此而大量增加新的开支。例如,加强宣传可作为项目启动工作的一部分,不应该要求举行特别的活动。这些可以作为项目设计的一部分进行规划。如要进一步了解借款人和其他贷款资金接受者可采取哪些措施来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可向世界银行索取有关资料(见下文)。
六) 世界银行对欺诈和腐败采取的行动
《反腐败指导方针》还规定了世界银行可采取哪些措施来制裁在世界银行资助项目中从事应制裁行为的公司和个人。为此,明确设计了有关流程,以保护委托世界银行管理使用的资金,保证资金用于指定用途。此外,《指导方针》还规定了有关流程,供公司和个人对不当行为指控作出回应。
对于公司或个人从事应制裁行为的指控,由世界银行机构诚信部(INT)进行调查。如果机构诚信部发现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指控成立,则将案件交由评估及暂时除名专员(EO)处理。
评估及暂时除名专员审核机构诚信部提交的证据,确定欺诈或腐败指控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向被指控从事欺诈或腐败的公司或个人发出“制裁程序通知”。该通知的内容包括指控、证据和建议的制裁措施。公司或个人可选择不对指控或建议的制裁措施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则执行建议的制裁措施。在发布最终制裁结果之前,评估及暂时除名专员还可暂时取消公司或个人参与世界银行资助合同投标的资格。
如受指控的公司或个人对指控或建议的制裁措施提出异议,则案件交由世界银行制裁委员会处理。制裁委员会由三名世界银行工作人员和四名外部委员组成。制裁委员会审议“通知”中提出的指控和建议,并听取相关公司或个人的任何答辩,然后对案件作出最终的决定。制裁委员会审核案件的所有证据,并且作为审议的一部分,可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