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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反腐败使用者指南

  示例:在某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一个关键的咨询公司表现很差,使人怀疑在该公司的能力和资质方面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调查发现,为了满足招标方的中标条件,在该咨询公司合伙人的经验和资质证书以及该咨询公司和资质和资格认证方面都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胁迫行为系指直接或间接地危害或损害(或威胁危害或损害)任一方或该方的财产,不正当地影响某一方的行为。
  示例:在一个公路项目中,经查实,在世界银行资助的两条公路的采购中,有人恐吓其他投标人。调查发现,有一个采取内外共谋手段被内定为中标方的公司,一方面对竞争对手未来的商业利益或竞争对手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进行威胁,一方面向“落选”的投标人支付好处费,以保证其他投标人投出价格超高的废标。某公司的代表还曾挟持对手投标人的工作人员,迫使竞争对手错过投标截止日期。内外共谋的结果是中标价格远远高于真正的竞争性投标的应有价格。这一做法,削弱了项目的开发效益,严重动摇了人们对世界银行采购制度的信心。
  共谋行为系指两方或更多方之间的安排,以实现不正当目的,包括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示例:某借款政府逮捕负责实施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某机构的一名官员,罪名是有财务不当行为。根据这一逮捕事实和某承包商后来提供的信息,对相关合同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官员安排了一个共谋“圈”,将大量合同授予其自己的公司和自己熟人的公司。为了实施该共谋活动,该官员对参与合同授予的地方官员施加了影响。
  妨碍行为系指(i)故意销毁、伪造、篡改或藏匿对调查有重要意义的证据,或向调查人员作出虚假的陈述,以图严重妨碍世界银行的调查。
  示例:根据举报的腐败线索,调查人员与一家获授世界银行资助项目合同的公司进行了接触,对财务记录进行审计。尽管该公司根据合同有义务允许调阅财务记录,但是该公司拒绝这么做。仅凭拒绝调阅这一点,就可取消该公司以后参与世界银行合同投标的资格。
  《反腐败指导方针》并未规定违规行为必须已完成或达到其目的才构成应制裁行为。例如,提出向另一方支付腐败款项即构成腐败行为,无论对方是否接受或贿赂是否达到了目的,均可加以制裁。

  五) 借款人和其他贷款接受者为协助预防和打击世界银行资助项目中的腐败行为而必须采取的行动

  《指导方针》规定了借款人和其他贷款资金接受者为协助预防和打击世界银行资助项目中的腐败行为而必须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包括:
  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预防项目中的欺诈和腐败行为,例如建立适当的信托及行政管理安排。作为项目设计的一部分,借款人和世界银行将就这些安排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如果在监督中发现漏洞,则必须在实施中加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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