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世界银行及制裁
自1996年起,世界银行颁布《采购指导方针》和《咨询顾问指导方针》,为世界银行制裁被查实在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咨询顾问的选择或任何相关合同的执行中有欺诈或腐败行为的公司和个人提供了依据。这两个指导方针对应制裁的欺诈、腐败、共谋、胁迫和妨碍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定义。自1999年以来,世界银行已经对在世界银行资助项目中从事欺诈和腐败的330多个公司和个人进行了制裁。
制裁制度改革。2006年,世界银行对制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旨在协助保证世界银行在世界各地资助的项目在所有方面均统一遵守最高的道德操守标准。这些标准将有助于为所有参与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个人和实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改革的实质性内容是作出以下调整:
对腐败、欺诈、胁迫和共谋行为作出了新的定义,主要是将制裁制度的范围扩大到采购领域以外。
定义了一种新的应制裁的行为,即“妨碍行为”(定义为:故意妨碍世界银行对欺诈和腐败行为进行的调查)。
扩大制裁制度的范围,将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也纳入制裁范围。
在进行制裁制度改革以前,以下腐败行为是可以逃脱制裁的:
公司即使妨碍调查,也可使世界银行无法搜集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欺诈和腐败指控,从而逃脱制裁。
以金融中介机构身份行事的商业银行即使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向当地的受益人发放转贷款时有索取回扣的行为,也可逃脱制裁。
金融中介机构即使为证明自己符合项目参与资格而向借款人和世界银行作出虚假陈述,也可逃脱制裁。
非政府组织在受借款人聘用担任某个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执行机构时,即使向借款人和世界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信息、未遵守世界银行资助合同的采购程序、对所有世界银行资助的技术援助合同按比例提成、使用贷款资金进行不正当的采购和(或)分拆合同以规避审查限额,也可逃脱制裁。
四) 应制裁行为的定义
以下是《反腐败指导方针》对应制裁的欺诈和腐败行为的定义。每个定义都附有举例说明:
腐败行为系指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接受或要求任何有价值物品,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示例:公司通过行贿或支付回扣的方式从政府那里取得世界银行资助的合同。回扣一般是指一个公司获得合同后,向安排将合同授予该公司的部委官员“返还”金钱。通常情况下,回扣是按合同价值的百分比来计算,在存在系统性腐败的国家,所有投标人在对合同进行投标时,都在成本内考虑了这个回扣的百分比。大多数情况下,贿赂或回扣的资金是来源于项目经费,从而降低项目的发展效益。
欺诈行为系指通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错误表述)蓄意或肆意误导(或企图误导)某一方,以谋取财务等利益或逃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