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如果借款人在其贷款或担保的任何其它贷款的支付截止日后两个月内仍未将无文件支持的预付款退还到此类贷款的贷款帐户中,世界银行可能决定不允许借款人设立指定帐户用于新项目。
5.3 指定帐户的类别。世界银行可以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决定使用以下两种方式中之一设立指定帐户,并告知借款人。
(a) 专用的帐户:借款人的这种帐户中仅存入世界银行的贷款资金;
(b) 混合的帐户:借款人的这种帐户中可存入世界银行的贷款资金和项目执行所需的其他融资资金(如借款人的资金和/或其他开发伙伴提供的资金)。
5.4 指定帐户的币种。指定帐户须使用世界银行接受的币种。在拥有可自由兑换的币种的国家,指定帐户可使用借款人的本国货币或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世界银行还可能同意开立本国货币指定帐户,条件之一是本国货币(即使不能自由兑换)稳定并且借款人将主要以本国货币支付费用。借款人承担以下方面的所有风险:(a) 贷款的币种与借款人指定帐户所使用的币种之间的汇率波动;(b) 借款人指定帐户的币种与项目费用币种之间的汇率波动。
5.5 金融机构。借款人须在世界银行认可的金融机构按照世界银行可接受的规则开立并保留指定帐户。为了达到世界银行的要求,借款人建议的金融机构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a) 财务制度健全;
(b) 被授权保持采用世界银行和借款人既定币种的指定帐户;
(c) 定期接受审计,并获得令人满意的审计报告;
(d) 能够立即执行多次交易;
(e) 能够开展多样化的令人满意的银行服务;
(f) 能够提供详细的指定帐户帐单;
(g) 加入了声誉良好的银行间议付网络;
(h) 服务收费合理。
5.6 如果金融机构曾经或将要声明抵偿、没收或扣留世界银行存在该机构的指定帐户上的贷款资金,世界银行将有权不接受金融机构开设和/或维持指定帐户。
6. 适用于预付款的规则
6.1 限额。世界银行应告知借款人指定帐户可存入的贷款资金的最高限额(“限额”)。世界银行可自行决定将限额设定为 (a) 固定金额,或 (b) 在项目执行期间根据项目现金流动需求的定期预测可随时调整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