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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等资助法

  2.前款例外条款的一定金额将由通商产业大臣与大藏大臣按各都道府县情况商定。
  (借贷金额限度)
  第四条 都道府县可以借贷给一个借主的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资金金额为一个设备在其他借主更新换代时实际所需金额的二分之一以内。
  (利息及偿还期限)
  第五条 根据条例规定,都道府县借贷的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资金为无息贷款,偿还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对于按矿山保安法(1949年法律第70号)第八条规定所设置的污水处理设施或防噪音设施及附属设施,按水质污染防止法(1970年法律第13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所设置的处理由特定设施排放出的污水、废水设施及附属装置,按大气污染防止法(1968年法律第9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所设的灰烟处理设施或同条第五款规定的为防止从粉尘发生装置排放出的粉尘或飞散粉尘而设置的装置,按噪音限制法 (1968所法律第98号)第二条第二款所设的为防止特定工厂产生噪音的装置,按震动规制法(1976年法律第64号)第二条第二款所设的为防止特定工厂产生震动的装置、按恶臭物质的处理设施及其他防止公害的设施等,条例规定有关上述设施的贷款偿还期限不超过十二年。
  (担保或保证人)
  第六条 都道府县在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资金贷款时,必须让借主(不包括借贷机构)提供担保或立保证人。
  2.前款之保证人应与借主共同承担债务。
  (期限前偿还)
  第七条 都道府县在贷款后,如借主符合以下各项之一时,可要求借主在偿还期限前偿部分或全部债务。
  一、贷款用于贷款目的之外的用途。
  二、怠慢偿还贷款。
  三、无正当理由而违反贷款条件。
  (免除偿还)
  第八条 都道府县可根据灾害或其他非属借主(借主如为贷款机构时,接受贷款机构的设备转让或接受贷款者)责任的理由,并且在借主接受贷款而设置的设备(借主为贷款机构时,贷款机构转让或借贷的设备)已损坏,在都道府县确认为不得巳时,可征得通商产业大臣的许可,免除偿还全部或部分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资金的贷款。
  (违约罚款)
  第九条 当借主已到还期时,尚不能偿还贷款或按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要求借主偿还而不还时,都道府县可从偿还截止期的翌日起到偿还日止,对其拖交的金额按年息百分之十点七五计算进行违约罚款。
  2.当借主有违反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三项之行为时,都道府县可按规定追回贷款,同时从贷款之日起到偿还日止,根据天数按年息百分之十点七五计算进行违约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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