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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指导法

日本中小企业指导法
(1963年7月15日法律第147号)
最后修改 1980年法律第53号


  (目的)
  第一条 本法律的目的是,有计划地、有效地推动国家、都道府县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工作,谋求中小企业实现经营管理合理化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以期对中小企业的振兴作出贡献。
  (定义)
  第二条 本法律所指“中小企业者”是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者。
  一、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一亿日元以下的公司,以及长期雇用从业人员数在三百人以下的公司和个人,且以经营工业、矿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下一项所列行业及第三项政令所指定的行业除外)为主要业务者。
  二、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一千万日元以下的公司和个人,且以经营零售业或服务行业(下一项政令中规定的行业除外)为主要业务者;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三千万日元以下的公司以及长期雇用从业人员数在一百人以下的公司和个人,且以经营批发业(下一项政令中规定的行业除外)为主要业务者。
  三、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少于各种行业政令中规定的公司以及长期雇用从业人员数少于各种行业政令中规定的人数的公司和个人,且以经营该政令中规定的行业为主要业务者。
  四、关于中小企业团体组织的法律(1957年法律第185号)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团体。
  五、根据特别法律而成立的组合及其连合会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直接成员或间接成员符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条件中之一者(前一项所列者除外)。
  (中小企业指导计划)
  第三条 通商产业大臣每年在听取中小企业现代化审议会的意见之后,制定国家、都道府县(包括政令中指定的市,以下同)和中小企业事业团应进行的下列各项工作 (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指导工作”)的实施计划。
  一、受中小企业者的委托,对其经营进行诊断或指导。
  二、受中小企业者的委托,进行技术指导,或为此目的而进行必要的试验研究工作。
  三、为中小企业者或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或技术工作的研修条件。
  四、培养指导中小企业工作的人员(指国家,都道府县在开展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各项工作时,负责进行经营的诊断或指导以及技术指导的人员,以下同),并为中小企业的指导人员提供研修条件。
  五、除上列各项以外的中小企业经营的诊断或指导以及技术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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