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9节 报告的要求和政府机关的协作
给总统和国会官员的年度报告
(a)小企业管理局应在每个财政年度尽早向总统、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提交一份详细的年度报告。这个报告应叙述小企业在全国和某几个州的情况、小企业管理局在这方面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贷款、灾难救济、政府对救济的管理、采购和财产处理、研究和开发、技术援助、数据和信息的传播,以及上个财年其他小企业管理局权限内的工作。这个报告还应包括加强或改进这些工作计划的建议,或者,为了建立新的或替代计划而必需或希望补充的更有效的国会方针和提案。除此而外,报告中还须列出由管理局发包和筹资的企业名称包括涉及的金额。
进行主要活动的支出报告
(b)每到一个财政年度,小企业管理局应尽早向总统、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参议院小企业特别委员会,众议院研究和探讨小企业问题特别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尽量准确说明这一时期,该局所得拨款用于各项主要活动如:贷款、采购、承包、提供技术和管理援助等的金额。
调查和确定损害小企业的因素;报告和建议
(c)(1)指定司法部长调查或指派联邦贸易委员会代他调查政府所有会影响小企业的政府活动,以确定那些会消除竞争,产生或加强垄断,助长财力过度集中,或其他危害小企业的因素。
(2)司法部长应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向国会和总统报告调查结果,和他认为需要提出的建议。
国防部的月报
(d)为了帮助贯彻保证小企业在政府所有的订货和购物与服务合同里占有相当比例的国家政策,维持并加强整个国民经济,国防部应在每月结束后45天内向总统、参议院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月报,说明在拨给该部的经费中用于小企业的和非小企业同行的金额;这个月报还应分别说明已用于或将用于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以及开发方面的钱数。
档案的保存
(e)小企业管理局应将所有信函、调查记录、备忘录、报告、账册及档案,包括所有由小企业管理局做的或为小企业管理局做的调查备忘录,至少保存一年。在此期间,这些材料应该随时准备供参议院小企业特别委员会和众议院研究和探讨小企业问题特别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查阅。
与政府各部门和机构的协商和合作
(f)在小企业管理局长认为有必要保护和保留小企业利益的情况下,小企业管理局在政府制订对小企业有损害的政策时,要与政府的其他部门和机构进行协商和合作。当小企业管理局长提出要求时,联邦政府的每个部门或代理人在制订有损小企业利益的政策时必须与小企业管理局商议和合作,以保证小企业的利益得到承认、保护和维持。本条决不要求任何部门或机构与小企业管理局进行协商或合作,只要该部门或机构能断定这类协商或合作在紧急情况下会过分耽误他们为保护国家利益而必须采取的行动。
对政府雇员奉行行为的控
诉和小企业管理局进行调查的
年度报告
(g)小企业管理局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参议院的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的银行和货币委员会寄送有关下述两方面的密封报告:
(1)在上个财政年度中对政府雇员奉行的不法行为的控告。
(2)小企业管理局进行的调查报告(包括内部和外部的审计和对保证金的调查)。
第639a节 贷款计划的审查;提交追加贷款需求的估计
国会应对小企业管理局的正规商业贷款计划至少每隔两年审查一次。国会应让小企业管理局提前一年提交对追加贷款需求的估计,以保证有规则地循环地审查这类计划,防止为追加贷款出现紧张。小企业管理局依照上述方针将使国会在1962年7月25日或以后提供以两年为期的追加贷款。
第640节 小企业间的自愿协议
与总统商议
(a)委托总统与小企业代表商议以鼓励他们订立总统批准的自愿协议来推进本章的目的。
豁免某些法令;裁决和申请;文件的归档和公布
(b)如果总统按本节(a)条规定批准的自愿协议或计划提出申请,并且总统发现对公众有利(如对国防有贡献),那么在本章生效期间按本章规定订的条例或不作为条例,都不能当作触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条例的反托拉斯法。本节规定,每个这类申请和日后作出的任何修改或撤销,都应该提供一个副本给司法部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主席,并且还应该在联邦政府注册公布,除非总统认为公布将危及国家安全方可不予公布。
权力的委托;磋商;申请的批准
(c)本节(b)条中允许的权力只能委托给: (1)由总统指定,经参议院讨论同意必须授予这种权力的官员, (2)该官员至少要在提出申请或作出决定前10天就与司法部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磋商, (3)该官员在提出申请前要获得司法部长对申请的批准。
本节不适用于申请或裁决的废除
(d)当任何申请或裁决被废除,或者当司法部长撤销对作为提出申请或裁决依据的自愿协议或计划的批准时,本节的规定不能用于任何随这类申请或裁决而制订的条例。
第641节 移转其他职能、权力和责任给小企业管理局
总统可以将任何部门或机构主要与小企业问题有关的任何职能、权力租责任移转给小企业管理局。移转时,总统可将原属部门或机构相应的记录、财产、必要的人员以及没有花掉的经费和其他资金,一齐移转给小企业管理局。
第642节 贷款的必备条件
根据本章规定,小企业管理局不向任何小企业提供贷款、设备、装置或服务。除非该企业的拥有者,合股者或职员(1)向小企业管理局证明为了迅速向小企业管理局提出任何种类的援助申请,由该企业聘请的代理人或者代表这个企业的人的姓名,以及已付给和要付给这类人员的费用; (2)在小企业管理局给与任何援助后,要执行一个为期两年的协议来约束这类企业。抑止其雇员,办事处,业务或者专业服务的扩大。在给予援助或部分援助期间,或者在头一年里,小企业管理局要派人作为小企业管理局的官员,代理人或者雇员参加该企业的工作或者从事各种小企业管理局在考虑给予本章规定的援助时应该已经慎重决定的活动;(3)提供准备借贷的机构名称以及借贷的日期,金额,期限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