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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小企业资助法

  (14)尽早提供这类情报和帮助是合适的,诸如本篇第 636(b)(3)节规定的向本地公共机构(见第42篇1460节的定义)和小企业贷款的资格为帮助这类小企业重建它们的业务而被政府援助都市重建计划取代的情报。
  (15)不遵守第39篇第3204节的规定,给公共机构,私人组织和公众传播资料和情报。

  研究和建议

  (c)小企业管理局应该不时地对严重影响小企业竞争力的事物和政府法律、计划、规章对小企业的影响进行研究,并且向适当的政府机构建议按小企业的需要调整这类计划和规章。

  小企业转包计划;章程

  (d)(1)在1961年9月26日以后的90天内,小企业管理局长,国防部长和通用事业局长应共同制定一个小企业转包计划,该计划以包含下列条款为宜: (A)使小企业能象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承包者或转包商那样被公平地考虑为负责工程施工或粉刷抹灰服务包工者的转包者和承制者,(B)当小企业管理局有要求时,要保证这类主要承包者和转包者将通过相应的采购机构和小企业管理局磋商, (C)使小企业管理局能从任何政府采购机构处获得小企业管理局认为是必需的有关主要承包者转包及其转包者方面的,有用的能合理得到的情报和记录,条件是:这个计划不授权小企业管理局(Ⅰ)规定任何承包者或转包者转包的范围, (Ⅱ)说明要转包的业务, (Ⅲ)管理个别的主要承包合同和转包合同;除此而外,这个计划还应考虑评价投标或选择承包者洽谈合同。申请承包者广泛利用转包商应被视作有利因素。国防部长和通用事业局长各方都应公布已订计划的补充规定,条件是,在公布这类规定,或规定某一点的变化以前,都必须取得小企业管理局的同意。如果意见不一致,则应提交总统,由总统作最后裁决。此外,通用事业局长和国防部长在他们认为必要或有利于完成职责的时候,各自都可以颁布与小企业转包计划不矛盾的其他有关转包规定。
  (2)由政府部门或代理人签订的每个超过1000000美元的财产或服务合同(内容不仅限于研究开发,维护,修理和建筑,但不包括完全在美国或者美国领土以外完成的合同),根据采购部门的意见认为有很大转包可能性的,应该要求承包者遵照本条公布的小企业转包计划行事,并且在所有超过500000美元的,有可能进一步转包出去的转包合同和采购订单中写进要转包商或供应者遵守小企业转包计划的规定。
  (3)小企业管理局应将这些情报和这类对按本条制订的小企业转包计划的管理是合适的建议包括在按本篇639节 (b)编档保存的报告中。
  (4)本条决不能解释为准许小企业管理局长,国防部长或通用事业局长获得和散布企业自己花钱研究出来的工艺或技术数据。

  采购活动的通知和公告;例外

  (e)这是商业部长的职责,他被授权从任何联邦政府从事采购物资和服务的部门、公司或代理机构获得所有已提出的10000美元和10000美元以上的国防采购活动和所有 5000美元和5000美元以上民用采购活动的通知,并在确定必须找人承包后,立即将这些通知刊登在每天出版的,“美国商业部的美国政府提出的采购,销售和合同裁定额一览表”上,但下列情况不应在通知上刊登: (1)属于保密性质的,(2)包含易腐烂的粮食给养, (3)属于公用事业服务,采购机构按照现有法律早已决定由谁承包的; (4)异常紧急,如果允许花费15天以上刊登招标公告或提出申请,政府将蒙受严重损失的; (5)属已有合同下的一项订货; (6)是从另一个政府部门或代理人处转来的或者是托管的供应资源;(7)个人的或专业服务; (8)由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9)只要求外国资源的; (10)由采购机构在小企业管理局长的同意下已有书面决定,提前公开是不合适或不合理的。

第637a节 已废除

第638节 研究与开发



  政策声明

  (a)研究和开发是工业和国民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主要因素。研究和开发的费用往往超出了许多小企业的能力,而这些小企业又不能从政府出资进行的研究开发中得到好处。因而这些小企业就处于竞争的劣势,这不仅削弱了竞争的自由企业制度而且还阻止了国民经济有规则地发展,国会的方针是帮助小企业,使它们能够承担研究开发的费用而从中得益,以便维持和加强竞争的自由企业制度和国民经济。

  对小企业的援助

  (b)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应当承担的责任如下;
  (1)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的研究与开发合同;
  (2)帮助小企业获得根据政府合同或由政府出资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
  (3)向小企业提供技术援助以达到本节的目的。
  与政府经办部门协商和合作;研究和推荐
  (c)小企业管理局有权与政府各经办部门协商和合作并且向这些部门进行调查和推荐,而这些部门则有权并受命与小企业管理局合作以便实现和完成本节的目的。

联营计划(hoint program);协议的批准;
撤销批准;联邦政府注册公布

  (d) (1)小企业管理局长被授权与小企业代表协商,以帮助和鼓励这些厂商参加研究开发的联营计划。这样的合作方式对实现研究开发是最合适的。这种联营计划还可用于其他方面,包括下述目的。
  (A)建造,获得或建立实验室和其他研究设施;
  (B)承担和利用应用研究;
  (C)收集有关某一工业的研究情报并传播给参加收集的成员;
  (D)以保护的,专有的,合同的体制来指挥成员或非成员厂商,政府机构以及其他部门进行应用研究;
  (E)按照法律申请应用专利并为参加成员提供专利服务;
  (F)洽谈并授予在联营计划中获得的专利许可证,并成立进一步开发已得专利的法人组织。
  (2)小企业管理局长在与司法部长和政府贸易委员会主席磋商后,取得司法部长的书面同意,可以批准小企业间的任何研究开发联营计划的协议,只要小企业管理局长认为提出的联营计划能保持和加强自由企业制度和国家经济力量。
  如果小企业管理局长或者司法部长断定该协议或联营计划实行下去对竞争的自由企业制度和国家经济不再有利,那么他可以随时撤销对协议及研究开发联营计划的批准。本条中所指的裁决和批准的声明文件和任何修改或撤销批准的文件,都应该由联邦政府注册公布。本条授予管理局长的权力,管理局长不得私自委托他人。
  (3)本条规定,根据经小企业管理局长批准的协议,任何研究开发联营计划的条例(或不作为条例)都不应触犯反托拉斯法或政府贸易委员会条例。根据本条签订的协议,在注册公布对其撤销批准的通知后,不管提出撤销的是司法部长还是小企业管理局长,本条的规定对任何继该协议批准的条例都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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