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保证本条所放3500~5000美元的贷款能在城郊和农村之间合理分配,授权管理局在他认为必要时,可动用根据修改过的1964年经济机会法第Ⅲ篇而引申的机构、协议和授权。
(4)管理局应对按本条发放的贷款计划提供连续评价,内容包括受援企业和个人的经营类型、收益特点、营业场所以及所促成的新的私人借贷活动等详情,评价的结果将和其他建议一起写人本篇630(a)节所需的报告之中。
(5)凡本条所发各类贷款(包括即期发放的参与贷款以及对这种贷款的担保),其条款和条件均应为管理局所确认,并受到如下的限制:
(A)贷款的偿还要有适当的担保;
(B)无法从专用的或其他联邦政府、州或本地政府的项目中得到条件合适的财政援助;
(C)贷款的数额与其他可用资金,应能确保项目的完成或是达到贷款发放的目的。
(D)贷款的利率不得低于: (Ⅰ)由财政部长参照有类似到期期限的公开发售的财政部债券市场平均收益确定的利率,加上(Ⅱ)管理局确认与其目的相符的计划项目所需的附加费用,条件是:在1965年《公共事业和经济发展法》特指的重建地区发放贷款的利率则不超过按42篇3141节发放新贷款的通常利率;和
(E)手续费不应超过必要的管理费。可能的损失,可以申请贷款担保。
(6)管理局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每个财政年度至少有50%按本条发放的贷款或担保贷款被分发给位于由管理局确定的失业者和低收入者高度集中的城市中的小企业或其业主就是低收入者的小企业。管理局应明确根据本条应予援助的所谓低收入小企业主中“低收入”三字的含义。
(7)本条规定,只要管理局认定用于援助小企业搬迁重建的财政援助,会导致小企业原在地区失业人数的增加,就不能进行这种援助。
给用于向应予援助的个人
或小企业(位于失业或低收入
者占多数的城郊或农村地区,
或是其业主为低收入者)提供
技术或管理援助项目的财政援助
(J)(1)管理局被授权向公众或私人组织提供财政援助以偿付部分或全部款项,用于向按本章(1)条应予援助的个人或企业提供技术上的或管理上的援助。对处于失业者和低收入者高度集中的城郊地区的小企业或拥有者为低收入者的小企业,应给予特别照顾。
(2)适用本条款的受援项目,范围很广;
(A)规划和研究,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市场调查;
(B)新的经营机会的识别和开发;
(C)向公用事业和政府项目(包括本节(1)条中授权的项目)提供集中服务;
(D)商业服务组织的设立和巩固,包括同业公会和合作社团,以及
(E)鼓励安排处于失业者和低收入者高度集中的城郊地区的小企业和拥有者为低收入者的小企业转包大企业的合同,条款中要包括对这种大企业的鼓励和资助。这样才有助于训练和提高转包商和小企业的水平;和
(F)提供营业咨询、管理培训、法律和其他有关的服务。特别着重于利用商业界的经费,进行管理培训规划的开发,包括推进现有企业的管理培训。在各种规划中,重点是为有关个人提供有一定内容和持续时间的管理培训使之具有独立管理企业的能力。
(3)管理局应对鼓励由失业者和低收入者高度集中的城郊地区居民拥有、参股或管理小企业的项目以及对有本地商人参加规划并完成的项目给予特惠。
(4)本条授权的财政援助包括以拨款、协议、合同等形式预支的援助,不包括收买工厂、设备、货物或服务。
(5)管理局被授权对适用本条规定的拨款和合同以分期付款或一次总付的方式进行支付,也可以预支或偿付 (reimbursement)。对于拨款,为多付或少付可做必要的调整。
(6)只要条件许可,应在个人或小企业易于进入的地段提供本条规定的服务。
(7)管理局应对按本条规定提出的规划做出单独而连续的评价,包括关于对所提供管理援助的特点和作用、所在地、收入特点、受援企业和个人的类型、特点以及在这些规划中私人资本和技能被吸收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和分析。这些评价连同小企业管理局认为是可取的任何其他建议,都将附在按本篇369(a)节要求写出的报告之中。
(8)管理局应采取必要而合适的措施,与联邦各部局的领导人协作配合,以保证由联邦政府签订的,或是与联邦基金资助的规划有关的合同、转包合同和保证金的实施和应用都能有助于进一步实现本条和本节条(1)的目的。管理局还将为本条规定的援助项目提供连续评价。评价结果将和其他建议,一并附在按本篇639(a)节要求写出的报告中。
对应予受援的个人或小企
业(处于失业或低收入者占多
数的城郊或农村,或是拥有者
就是低收入者)提供技术援助
或管理援助的计划,进行贷款
和给予财政援助的职责
(K)为了执行本节(i)条和(j)条所规定的职责,授权管理局:
(1)有权在取得联邦有关机构的同意下,无偿地利用它们的设施和装备,经州政府或州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无偿地接收或利用该州或其下属机构的设施和装备。
(2)管理局有权以它的名义接收和雇用,或是处置为了促进实现本条目的以馈赠、遗赠或是其他名义得到的金钱、地产、不动产、动产或动产加不动产、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等各种财物;
(3)虽然31篇665(b)节各条有规定,但管理局有权接受各种志愿服务和无偿服务;和
(4)根据第五篇3109节的授权,有权雇用专家和顾问以及这些专家和顾问的组织,但无权违反本条所作在任何财政年度内,对个人的雇用不得超过100天的规定。对所雇人员的报酬,包括出差时间在内,每昼夜(diem)不得高于100美元;此外,对他们还要像第五篇5703节授权规定的对待政府机构间歇雇用人员那样的外出(离开家或是日常的工作地)旅差费(包括每日生活补贴)。条件是,受雇者的雇用合同每年均可更新。
第636a节 小企业的赈灾贷款
(a)根据本篇第636(b)(1)、(2)和(4)节的规定,在赈灾贷款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对总统确定的重大灾难或是由小企业管理局长确定的灾难造成财产损失、毁坏或损害的情况,小企业管理局应当:
(1)在这种丢失、损害或破坏,无法用保险费或其他费用赔偿时,应当: (A)凡贷款超过500美元的,应免去贷款的本金,但免去的总额不得超过2500美元。除此而外,应明确(A)款只对为弥补总统确定的重大灾难造成的损失、毁坏或损害而发放的贷款有效,和(B)凡按本节规定发放的任何贷款,在贷款期的头三年,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推迟利息,本金或两者的支付,但延期支付期间还得按本篇636b节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2)在这种丢失、损害或破坏无法用保险费或其他费用赔偿时,可以拨给贷款来修理、重建或更换已破坏或毁损的财产而不必考虑所申请的财政援助,是否可由其他的专用渠道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