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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小企业资助法

  (2)凡按本节(b)条提供的任何贷款,只要在贷款期内,联邦政府份额的本利被中止,管理局长应根据参与该贷款的任何个人、商号、或联营公司提出的请求,购买这种参与权,或是承担起借贷者的义务,支付贷款中非政府份额的本金和利息,以保证贷款期的收支平衡。条件是:除非(Ⅰ)为了避免违约(defalt),管理局长确认这样做是必要的,(Ⅱ)借贷者同意按管理局长为达到本段追求的目的而决定的那种方式和次数(在贷款期中或贷款期后),把总数等于管理局长所付的钱数支付给管理局,否则管理局长不会代表借贷者的利益进行这种支付。

用于调研和小企业经营管
理咨询(counseling)的拨款
(grant);调研成果的推荐;
条件

  (d)管理局还被授权对任何适于接收拨款的州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任何州特许开办的信贷公司,任何国立学院或大学,任何工商、农、贸学院或学校,或是任何由两个或多个上文讲到的经济实体组成的公司进行拨款,以用于调查、研究,以及有关小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必要的技术情报和统计资料的咨询。此外,凡为了实现本篇637(b)(1)节的目的,运用州内现有情报设施来协调所得资料和情报,使之能为本州或当地机构所用的,也可对其拨款,管理局长有权向拨款申请人推荐靠这种拨款提供资金的专门研究项目。不管是那个州,也不管是那一年,凡按本条发放的所有拨款的总数(包括它们的调整和变更)都不得超过 40000美元。作为对任何按本条发放拨款(包括拨款的更改或变动)的一个条件,管理局可以要求有总额不超过从管理局以外渠道取得的这种拨款总额的附加资金来帮助实现发放拨款的目的,条件是,在拨款或拨款的一部分是用于向单个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况下,管理局应能申请总数等于拨款总额的附加资金。附加资金到底如何组成,授权管理局决定。

  贸易调整贷款

  (e)管理局还被授权发放贷款(管理局直接发放或是签订协议,参与银行或其他贷款者以即期发放或递延形式共同实施)帮助任何厂商调整由于进口商品竞争造成的经济情况的变化,具体发放的条件是: (1)该公司的调整计划已为商业部长按照1962年商业发展条例(Trade Expansion Act)所查证:(2)商业部长已按该条例把调整计划提交给管理局并决定用贷款来解决这一计划所需财政援助的一部或全部;(3)商业部长的证明书仍然有效。
  对于上述贷款,管理局过去曾按1962年商业发展条例的314条作过发放,今后将改按该条例的314、315、316、 318、319和320各条的有关条款办理,手续不变。

  对重灾区民办高等教育的援助;偿还

  (f)在根据本节(b) (1)条对赈灾贷款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灾难(如第42篇1835a(a)节所定义的“重大灾难”)引起的财产损失或毁坏,在无法用保险费或其他费用赔偿时,小企业管理局可以给这些私立学院或大学借款,而不必考虑他们所要求的这种财政援助,是否能从另外的专用渠道取得。除此之外,在贷款初期,还可停付利息和推迟支付本金三年。

  对小企业水污染控制设备的贷款

  (g)(1)管理局还被授权发放贷款(由管理局直接发放或是参与银行和其他贷款者,通过协议以即期发放或递延形式,共同实施),用以援助任何小企业增添或更新其设备(包括预处理装置和污水井等建筑)或是改进其运行操作方法以达到联邦水污染控制条令规定的控制指标,只要管理局认为如果没有本条的援助,该企业就可能遭到重大的经济损害。
  (2)贷款的发放条件:
  (A)除了本条的其他内容外,本贷款只按照适用于根据条(b)(5)所放贷款的条款发放;
  (B)本贷款只有申请者向管理局提交环保局的书面报告,或是州政府认为添加或更新设备,对实现联邦水污染控制条例的要求是必要而恰当的批件,才进行发放。
  (3)在1972年10月18日以后,环保局长要尽可能并在180天内公布为按本条(2)(B)段所发书面报告而建的统一标准的细则。
  (4)按本篇633(C)节设置的,单纯用于为实现本条目的的赈灾贷款基金,其批准额以不超过800000000美元为宜。

  对残废人和残废人组织贷款

  (h)(1)管理局还被授权,在它认为是必要和合适的时候,对那些得不到其他条件合适的财政援助的处所发放贷款(管理局可以直接发放,也可以参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协议以即期发放或递延形式,共同实施)。
  (A)援助符合下述条件的任何公众或私人组织:
  (Ⅰ)该组织按美国法律或任一个州的法律创建,为残废人的利益而工作,其净收入不归任何股东或其他个人所有;
  (Ⅱ)该组织能遵守任何现行的,由劳动部长规定的,劳动卫生和安全标准;
  (Ⅲ)该组织在接收本条财政援助的任一财政年度里,在商品生产和服务项目中,雇用的残废人,不少于该商品生产或服务项目所需劳动工时的75%;或
  (B)援助任何残废人创办、购置或经营小企业。
  (2)按本条发放的任何贷款,其中管理局的份额不得超过350000美元;如果未付款的和已从商业贷款和投资基金 (按本篇633(e)(1)(B)条设置的)中提交给借贷者的总额超过350000美元的(通过参与或其他发放形式)也不得发放。在管理局参与的按本条以递延方式发放的贷款协议中,对未付贷款余额的支付可以100%的由管理局放贷,在按本条所放的任何贷款中,管理局的放贷部分将以3%的利率计息。所有贷款的期限,包括延长和更新,都不得超过 15年,按本条发放的所有贷款都应具有合理的价值,或经适当担保保证偿还,然而条件是,任何合理的怀疑均应以符合申请者的利益而得以消除。
  (3)就本条的目的而言,术语“残废人”的意思,是指一个人他有肉体上、精神上或是感情上的损伤、缺陷、失调、不健全,或者是永久性的伤残,所有这些,不管怎么说都会限制他们对某些职业类型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对其他人来讲是不受限制的。

向失业和低收入者占多数
或企业为低收入者所拥有的城
郊或农村的小企业贷款

  (i)(1)管理局还被授权,在它认为贷款能对本篇631 (b)条所制定的政策有促进时,可以向任何小企业或任何企图创办这种小企业的合格人员发放或参与发放(以即期发放的形式)不超过15年就能回收的各类贷款,或为这类贷款作保。贷款的重点,是保护或创办坐落在以失业或低收入者占多数或企业为低收入者所拥有的城郊或农村的小企业,条件是,如果联邦政府对个别借贷者援助的未付款总数,只要有一次超过50000美元的,就不再发放或参与发放这种贷款,也不对这种贷款作保。管理局对这种贷款的本金,可以有一个延期支付的宽限期,并且在它认为是合适而恰当的时候,它还可用其他的办法来保证这类小企业能成功地创立或营运。管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作为提供这类财政援助的一个条件,可以向借贷者提出要求,要他们参加经管理局批准的管理培训规划来逐步提高其管理水平,条件是,任何被批准的管理培训规划都必须有足够的内容和持续的时间,为有关个人培养独立管理企业的能力提供合适的机会。
  (2)管理局应尽可能帮助私人商社参加援助小企业的规划,并努力通过使用担保贷款,参与贷款和本条授权的联营安排等办法,鼓励私人对这类小企业进行新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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