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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小企业资助法

  (4)小企业由于自然因素或其他无法确定的原因,产品发生变质或出现毒性,无法继续加工销售,从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害,只要小企业管理局确认帮助这类小企业重建是必要或合适的,即可对其发放赈灾贷款(小企业管理局可以直接发放,也可以参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协议,采取即期发放或递延的形式,共同实施),条件是,本节规定的赈灾贷款包括那些从事家畜饲养(不只限于牛、猪和鸡鸭),并由于家畜的病害受到重大经济损害的人所借的贷款;和
  (5)为了帮助任何小企业提高或改进其工厂、设备或营运方式,以满足任何联邦政府法,州法或某些得到充分授权的联邦、州、地区或本地管理机构颁发的,与联邦政府法一致的规章法令的要求,在小企业管理局认为对其贷款是必要或合适的情况下,可对其发放贷款(小企业管理局可以直接发放,也可以参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协议,以即期发放或递延形式共同实施)。如果小企业管理局能确认这种企业不能按本条得到援助,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害,就可以按本条(1)段的规定对任何这样的企业进行贷款,条件是所发贷款的最大额,不得超过小企业管理局已颁条令所规定的数额。
  (6)在小企业管理局认为向那些由于限制战略武器、战略武器设施或战略武器装备发展的任何国际协议使联邦政府对某项工程支持的范围和数量大大减缩,从而直接遭受严重影响的小企业提供援助,或对现已负债的小企业重新提供资金是必要或合适的,而且小企业管理局还能判定,如果这类小企业得不到按本段规定提供的援助,就可能遭受严重经济损害时,应对这类小企业发放这种贷款(小企业管理局可以直接发放,也可以参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协议以即期发放或递延形式共同实施)。
  (7)任何小企业由于联邦政府关闭了国防部所属某项重大军事设施,或是由于对某个重大军事设施的营业范围和规模急剧减少而使其经济受到或即将受到重大损害时,如果小企业管理局认为向其提供援助,使它有能力重建企业,购置新企业,另建新企业或是在原地继续经营是必要或合适的,可对其提供贷款(小企业管理局可以直接发放,也可以参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协议,以即期发放或递延形式共同实施);和
  (8)在小企业管理局认为对任何缺乏燃料、电力、能源或是由此引起原材料或加工件不足而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小企业提供援助,或对现已负债的小企业重新提供资金是必要或合适的,而且小企业管理局还能判定,如果这类小企业得不到按本段规定提供的援助,就可能遭受或是已经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害时,应对其发放这种贷款(小企业管理局可以直接发放,也可以参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协议,以即期发放或递延形式共同实施)。
  本条规定的贷款,包括贷款延长和更新的期限,不管是一次性的还是分期的,一律不能超过三十年;条件是,管理局长对下列情况可以同意对本条规定的,期限不超过五年的,任何贷款中的联邦政府份额,暂停支付本利,并同意延长到期时间。这些情况是: (A)如果贷款的借款人拥有住宅或是一个小企业, (B)已发放的贷款能使(Ⅰ)这种住宅拥有者修复或重建,(Ⅱ)能使这种企业修复或重建为本条段(2)中(A)款或(B)款所列灾难毁坏的工厂或设备,(C)小企业管理局长能判定采取这类行动对避免严重的财政困难是必要的,再有的条件是,本节(C)条(1)段的条款对借期超过二十年的贷款不适用。不管其他的法律条文如何,在按本条发放的任何贷款中,除了本条(C)款所讲的内容,小企业管理局份额的利率不得超过每年 3%。当然,根据(3)、(5)、 (6)、 (7)或(8)段提供的贷款要除外,因为这类贷款中,规定了小企业管理局份额的利率不准超过下述两种利率中的较高者。(A)每年11/4,或(B)作为国家公债一部分的美国所有附息证券的年平均利率,从先于贷款日期的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年末进行计算,最后把它靠到接近年利1%的八分之一一档,以此为基础再加上年利1%的1/4。本条规定在小企业管理局参加的递延参与贷款的协议中,支付时,小企业管理局的放贷部分不得超过未付贷款余额的90%。
  小企业管理局在执行本条(1)、(2)和(4)段赈灾贷款计划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财产由于灾难(如总统确定的重大灾难或是管理局长确定的发生在1971年1月1日或是 1971年1月1日以后到1973年7月1日以前的重大灾难)造成的丢失、损害或破坏,用保险费或其他费用无法偿还时,应:
  (A)不管所申请的财政援助,能否从其他专用渠道取得,可以发放贷款来修复、重建或更换已损毁的财产。
  (B)在住宅或小企业的财产整个遭到损坏或基本遭到损坏的情况下,只要这种财产必须修理、重建或是更换,就可以为它的尚未偿付的抵押或其他留置权而重筹资金,但下述情况除外, (1)对于小企业,重筹资金的数额不超过实际损坏的数额,(2)对于住宅,按本款筹到资金以后,每月所付贷款本利的总和不少于筹到这笔资金以前,每月所付的总数。
  (C)在按(A)款进行贷款或按(B)款为抵押或其他留置权而重筹资金的情况下,如果彻底遭到破坏或基本遭到破坏的财产为个人所有,并被用作住宅,而这个个人又由于退休、失去能力或是其他类似的原因,生计要靠养老金,保险费或其他公益项目维持,当他在执行小企业管理局的决定进行这种偿付时,会造成重大的生活困难,可以允许该人及其配偶终身止付贷款、抵押借款或留置权的本金。
  (D)不管其他的法律条款如何,根据申请人有关丢失、损害或破坏的陈述,以及对修复、重建或更新费用实事求是的估价,可以免除为弥补灾害造成的丢失、损害或破坏而发放的任何贷款的本金,下列情况除外:
  (Ⅰ)对1971年1月1日或1971年1月1日以后到1972年1月1日以前的赈灾贷款,免除的总额不得超过2500美元,而未付贷款余额的利率,将取每年3%;和
  (Ⅱ)对1972年1月1日或1972年1月1日以后到1973年7月1日以前的赈灾贷款,免除的总额不能超过5000美元,而未付贷款余额的利率应取每年1%。
  对与D款有关的贷款,凡在1972年8月16日未付清的,小企业管理局长还要:
  (Ⅰ)凡是根据1972年8月16日生效的条款申请的这种贷款,未付款余额的利率,一律都要进行上述变动;
  (Ⅱ)在实施本款可免除贷款总额限制的规定时,可以把这种贷款以前根据本篇第636a节规定免除的部分,看成是被免除贷款的总额部分。
  不管谁违法滥用按本条所得贷款的收益,达到贷款原始本金的一倍半时,小企业管理局长都要负法律责任。

贷款的更新或延长;参与
权的购买(purchase of participation);债务的承担

  (C)(1)授权管理局可以进一步延长按本节规定发放的任何贷款的期限或更新该贷款;或延长按1954年第2号整顿计划(Reorganization Plan Numbered 2)或1957年第 1号整顿计划转让给管理局的贷款或更新该贷款,只要这种延期和更新有助于贷款的清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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