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就如何解决小企业跟联邦政府关系的问题向小企业提出建议;
(3)为更好地达到本章的目的而作出关于改变联邦政府任一机构的政策和活动的建议,并把这些建议通告有关的联邦机构;
(4)在其政策和活动可能会影响小企业的其他联邦机构面前,提出小企业的观点和利益;
(5)支持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传播有关联邦政府提供的对小企业有利的计划和服务方面的情报以及小企业如何能参加和利用这些计划和服务方面的情报所提供的合作和帮助。
第635节 钱的保存;受托人、保管人和财政代理
银行;雇员报酬资金的分摊
(a)管理局不用的全部货币可存于美国财政部,由管理局开发支票。在执行本章规定的权力时,授权和指定联邦储备银行作为管理局的受托人、保管人和财政代理银行。任何由联邦储备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均可由财政部长指定为管理局的财政代理银行。当被管理局长指定为管理局的财政代理银行时,每个联邦储备银行都有权偿付作为这种财政代理银行所引起的全部费用。
(b)管理局长应根据劳工部长批准的年报单,为按本篇636(c)节设立的周转基金处理财务,履行职责的雇员,捐赠雇员工薪基金。年报单应包括这些基金管理费所取合适比例的说明。这些资金由管理局长按杂项收入上缴财政部。
第636节 附加权限
向小企业贷款;限制和限度
(a)小企业管理局被授权对小企业进行贷款,使其能为建造、改建、扩建工厂(包括取得土地);或是为获取设备、工具、机器、补给品、原材料而筹到资金。小企业管理局还被授权对小企业提供流通资金,用以制造用于战争、防御、民用生产或是为保证国民经济实现良好平衡所必须的物品、装备、补给品或原材料。这类贷款,小企业管理局可以直接发放,也可以参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lending institution),通过协议采取即期或递延方式共同发放,然而,上述权限要受下述限制和限度的约束:
(1)对小企业的财政援助(financial assistance),本条规定,除确实无法以合理条件从其他渠道取得者外,一律不予提供。
(2)除非得不到递延参与贷款,否则不提供即期参与贷款,除非无法实现参与,一般不直接发放贷款。
(3)本条规定,在小企业管理局参加的递延参与贷款协议中,在支付时小企业管理局的放贷部分不得超过未付贷款余额的90%。
(4)除了第5段的那些情况,本条规定: (A)凡贷款总额以及从本章规定的周转性借贷基金中提交(以参与或其他形式)借款人的钱数超过350000美元的,一律不提供贷款;(B)在这类贷款中,小企业管理局放贷部分的利率,要取用作为国家公债一部分的美国所有附息债券的年平均值,从先于贷款日期的下一个财政年度(the fiscal year next preceding the date of the loan)的年末进行计算。这一利率最后要靠到最接近年利1%的1/8一档,在此基础上再加年利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一。 (C)对于一期贷款超过十年的,或是分期贷款各期总和超过十年的,除了用于建造工厂设施可允许其贷款为十五年,而且估计要完成这类设施还需要有附加期限的那些部分外,不管是延长还是更新,一律不贷。
(5)在把贷款发放给由若干小企业提供资金组成的联营公司时,由于这些小企业提供资金的目的在于购买本企业的原料、设备、存货、供应品或研究开发的成果,要不就是为了这些目的来建造工厂,对待这类情况,本条规定 (A)段(4)中规定的350000美元的限额不再适用。这时,限额可放宽到组成联营公司并向其投资的小企业每个 250000美元。这样,联营公司由几个小企业组成,取得的限额就是250000乘几。(B)在任何这样的贷款中,小企业管理局份额的利率要取用美国所有有息债券的年平均利率。从先于贷款日期的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年末计算,并作为公债的一部分处理。这一利率最后要靠到接近年利1%的1/8的一档,在此基础上再加年利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一。 (C)对于一期贷款超过十年的,或是分期贷款各期总和超过十年的,除了贷款是用于建造工厂设施可以有廿年贷款期,而且要建完这类设施还需要外加的附加期限者外,不管是延长还是更新,一律不贷。
(6)为了促进段(5)所说那种联营公司的组建,授权小企业管理局长,可以和这些小企业的代表磋商。如果小企业管理局长按本节规定提出不执行授权,而小企业管理局因小企业的需要作出裁定和批准不执行授权,均不得视为触犯反托拉斯法和美国联邦政府贸易委员会条例。任何预计包括在本节范围内的这类裁决和批准的说明副本,以及对它们所作的任何修改和撤销,在执行时都要提交司法部长和联邦商业委员会主席,并由联邦政府注册公布。本段所授权力,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能付诸实施: (A)实施者为小企业管理局长, (B)小企业管理局长和司法部长以及联邦商业委员会主席作过磋商; (C)小企业管理局长在实施这一权力以前,取得了司法部长的认可。有关下文对任何请求或裁决的撤销,或是司法部长要撤回按以前的判决所作的批准,本节的这些规定决不能以这类裁决或请求为理由,在以后增补的法令上运用。
(7)按本节规定发放的所有贷款,应该具有合理的价值,或经适当担保保证偿还。
(8)在到1975年6月30日为止的财政年度里,按本条规定,经小企业管理局长直接发放的贷款总额将不少于 400000000美元。
赈灾贷款;条件;本金的中止和利息的支付;利率
(b)小企业管理局还被授权:
(1)由于水灾、民众骚乱或其他灾难,在小企业管理局能判定发放贷款是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发放赈灾贷款(小企业管理局直接发放,或是参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协议,采取即期发放或递延的形式共同发放);
(2)如果某地区的任何小企业遭受了灾难,小企业管理局能判定灾难已使该小企业蒙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害,对其发放贷款是必要或恰当的,只要灾难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发放赈灾贷款(小企业管理局直接发放,或是参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协议,采取即期或递延的形式,共同实施):
(A)总统确定的属于第42篇1855到1855g各节所讲的重大灾难;或
(B)农业部长确定的属于第7篇1961确定的自然灾害;
(3)任何小企业,如果位置接近或毗邻联邦资助的某项工程(如全部或部分由联邦政府投资的一项城市重建工程、一项公路工程或是其他的建设项目),或是小企业的位置就处于上述工程的辖区之中,由于搬迁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害,只要小企业管理局确认帮助它在原来的位置上继续营业、重建、另购企业或是再建一个新企业是必要或合适的,即可对其发放贷款(小企业管理局可以直接发放,也可以参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协议,采取即期或递延的形式共同实施)。此外,小企业管理局还有权决定,凡以这种工程或项目为由发放的贷款,不管借贷者拥有的房产是不是已为该企业所占有,所放贷款可以用来购置或建造另外的房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