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索款要求应根据担保协议的规定在担保协议到期前提出,即在到期日当天或之前,并在第二十二条定义的到期完成之前提出。特别是,所有担保协议中载明的要求索款的文件以及第二十条所要求的声明应在担保协议到期前在担保提供地向担保人提交。否则索款要求将被担保人拒绝。
第二十条
a.根据担保协议要求索款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应(除担保协议中载明的其他文件外)附有书面声明(可列于索款要求书内,或列于其他一份或几份随同索款要求书一同提出并提及该索款要求书的文件中),声明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未履行在有关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或在涉及付款担保时违反付款条件,以及
2.被担保人有关违约情况:
b.根据反担保协议提出的索款要求应附有书面文件,声明担保人已收到根据担保协议的条件和本条提出的索款要求。
c.本条a段适用,除非被担保协议条件明确排除。本条b段适用,除非被反担保协议条件明确排除。
d.本条内容不影响第二条b段和c段以及第十一条的适用。
第二十一条
担保人应立即将担保受益人的索款要求和任何有关文件递交被担保人,或在适用情况下递交指示人以转交被担保人。
第五章 到期条款
第二十二条
担保协议书中规定的提出索款要求的到期日期应为具体确定的日期(“到期日”),或为担保人收到关于期满的文件时,(到期“完成”)。如担保协议中对到期日和完成均有规定,无论担保协议及任何附件是否退还,只要到期日或到期完成其中之一发生,担保协议即为到期。
第二十三条
无论担保协议中任何关于终止的条款规定如何,担保人收到担保协议本身或担保受益人不再承担担保协议下赔偿责任的书面声明后,担保协议将予取消。在后一种情况中,无论担保协议及附件是否退还,担保协议将予以取消。
第二十四条
担保协议由于付款、到期、取消或其他原因终止后,担保受益人持有担保协议或其他任何附件并不保留其在担保协议下的任何权利。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