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提交的任何文件的格式,其是否完整、准确、真实、伪造,以及其法律效力,对于该文件中所作的一般或特指的声明,或对于无论任何人的信誉、行为或省略,担保人和指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由于交送的过程中拖延和/或丢失任何信息、信件,索款要求或文件所产生的后果,以及通过任何电讯方式传送过程中信息丢失、减少或出现的其他错误,担保人和指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担保人和指示人对翻译中或技术词汇的理解错误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保留交送不经翻译的担保协议文本或文本任何部分的权利。
第十三条
对于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其他任何无法控制的原因,或者由于罢工、停业或任何性质的工业行动导致其业务中断造成的后果,担保人和指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
a.担保人和指示人为使被担保人的指示生效而使用另一方的服务是为被担保人而使用的,其风险由被担保人承担。
b.如担保人和指示人传达的指示未被执行,即使是他们主动选择的另一方,担保人和指示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
c.对于外国法律和习惯可能要求承担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人或指示人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如担保人和指示人未能守信和合理认真行事,他们将不被排除根据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担保人对于担保受益人的赔偿责任只限于担保协议书及任何附件和本通则的相应规定范围,其数额不超过担保协议书及任何附件所规定的数额。
第四章 索款要求
第十七条
提出索款要求时,担保人在与第十条规定不冲突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被担保人,或在适用时通知其指示人。在此情况下,指示人也应通知被担保人。
第十八条
担保协议下应支付的款额在担保人为满足索款要求支付款额后将相应减少。担保协议下应支付的最高限额在全部支付和/或减少后,无论该担保协议或任何附件是否被退还,该担保协议即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