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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无条件担保通则》

  a.被担保人;
  b.担保受益人;
  c.担保人;
  d.要求提供担保的有关交易;
  e.所应支付的款额限度和支付货币;
  f.担保到期日或到期完成;
  g.要求索款的条件;
  h.任何减少担保的条款。
  第四条
  担保受益人根据担保协议所享有的要求索款的权利不可转让,除非担保协议或其附件中有明确例外规定。
  但本条不影响担保受益人转让其根据担保协议可能有权得到的收益。
  第五条
  除有明确规定外,所有的担保和反担保均不可撤销。
  第六条
  担保自提供之日起生效,除非该担保协议的条件明确规定,担保在其后日期生效,或其生效应满足担保协议中规定的条件,或其生效应由担保人根据担保协议中载明的有关文件决定。
  第七条
  a.如担保人接到提供担保的指示,但如执行该指示,由于提供担保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定的原因,担保人将无履行担保条款,该指示将不予以执行。担保人应立即通过电讯通知指示人无法执行的理由并要求其给予适当指示。如无法通过电讯联系,应迅速用其他方式通知指示人。
  b.如担保人未同意提供担保,本条并不要求担保人有提供担保的义务。
  第八条
  担保协议可含有明确规定,即担保人收到担保协议中载明的有关文件后,可在一个或几个具体日期减少不确定数目或可决定数目的担保。

第三章 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九条
  担保人将以合理的方式对所有根据担保协议中规定提出的文件,包括索款要求,进行认真审查,以确认这些文件就其自身看是否符合担保协议的条款。如这些文件不符合担保协议的条款或自身互相矛盾,将不予接受。
  第十条
  a.担保人应有合理的时间以审查根据担保协议提出的索款要求,并决定支付或拒绝该索款要求。
  b.如担保人决定拒绝索款要求,他应立即通过电讯通知担保受益人。如无法用电讯联系,则应迅速使用其他方式联系。所有根据担保协议提供的文件将由担保受益人保管。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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