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无条件担保通则》
(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章 本通则适用的范围及应用
第一条
本通则适用于担保人(如下所述)奉命提供的任何无条件担保及其附件,该五条件担保及附件声明遵守国际商会的《无条件担保通则》(第458号出版物),通则对所有有关各方有约束力,但担保书中或附件中有明确不同规定例外。
第二章 定义和总则
第二条
a.就本通则而言,无条件担保(以下称为“担保”)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及个人(以下称为“担保人”)在收到符合保证条件的书面索款要求和其他文件(如一位建筑师和工程师出具的证明,法庭判决或仲裁决定)后,以书面形式提供的无论用什么名义命名的任何担保、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付款保证是:
1.根据承担赔偿责任一方(以下称为“被担保人”)的要求或指示提供的。
2.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任何根据被担保人的指示行事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称为“指示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另一方(以下称为“担保受益人”)提供的。
b.担保本身的性质决定其为不同于合同或合同的可能支付条件的单独交易。尽管担保协议中提到这些合同或支付条件,它们对担保人并不重要,担保人也不受其约束。担保人根据担保协议所应做的是,在收到担保协议中载明的书面索款要求或其他文件后,如就其本身看符合担保条件,即支付上述书面索款要求或其他文件中列出的一笔或几笔款项。
c.就本通则而言,“反担保”指指示人收到符合付款保证条件的书面付款要求或其他反担保协议中载明的其他文件后,加上述书面付款要求或其他文件就其本身看符合反担保协议条件,即为向担保人支付款额而以书面方式提供的无论用什么名义命名的任何担保、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反担保本身的性质决定其为不同于与之有关的担保,或任何有关合同或付款条件的单独交易;尽管反担保协议中提到上述担保、基本合同或付款条件,它们对指示人并不重要,指示人也不受其约束。
d.“书面”一词包括真实的电讯传送或证实的电子数据交换(EDl)信息传送。
第三条
所有关于提供担保及附件的指示和担保协议及附件本身应清楚、明确,避免过于繁杂。因此,所有担保协议应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