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警察--执行员从债务人处通过变卖所得现金应首先支付执行费用、清偿罚款和其他执行支出,下剩部分用于满足追索人的要求。
2.满足追索人要求后的剩余现金应归还债务人。
第78条 满足追索人要求的顺序
1.如果追索所得现金不足以满足执行文件确定的数额时,应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顺序在追索人之间进行分配。
2.第一顺序应为追索生活抚养费、健康损害赔偿和致赡养人死亡的损害赔偿。
第二顺序为职工因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要求;与合作组织有劳动关系的合作组织成员的要求;律师提供帮助的支出;作者因行使著作权和取得证书的发现权、发明权、外观设计而获得的报酬。
第三顺序应满足俄罗斯联邦退休基金、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金和俄罗斯联邦居民的居民就业基金的抵偿。
第四顺序应满足清偿所有第三顺序没有扣下的各级地方预算资金和国家预算外资金。
第五顺序按执行文件规定满足所有下剩的要求。
3.充分清偿前一顺序的要求后才可以满足下一顺序。
如果追索到的现金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的要求时,应按追索人应被清偿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的执行对外国法院和其他组织的裁决的执行
第79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的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执行法院判决和其他机关的裁决时适用现行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
第80条 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执行
1.在俄罗斯联邦执行外国法院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依照俄罗斯联邦与之签订的相应国际条约和联邦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2.俄罗斯联邦法院根据外国法院判决作出的执行文件可以在判决生效后3年内提出执行申请。
第十章 执行费。执行开支,违反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的责任
第81条 执行费
1.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且没有在执行文件确定的自愿执行期限内完成执行行为,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作出决定,追索债务人应当被迫索的金额或财产价值的7%作为执行费。如果不执行的是非财产性执行文书,则向公民债务人最少收取5倍的劳务支出,向法人债务人最少收取50倍的劳务支出。
2.执行费在司法警察--执行员第一次实施执行行为时收取。
此后向司法警察--执行员提出完成执行的要求时不收执行费。
3.执行费的30%归联邦财政,下剩的数额归人发展执行程序的预算外基金。
4.如果法院或其他组织撤销了据以执行的文件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文件终结执行程序的,则将执行费返还债务人。
5.收取执行费的决定应同发起执行程序的决定同时作出,或者在发起执行程序的决定中指出。
第82条 执行开支
1.执行开支指组织和实施执行时的费用。执行开支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预算外发展执行程序基金和当事人、其他执行程序参加人缴纳的费用支出。
2.执行开支指支付以下经费:
1)运输、保存和变卖债务人财产的支出;
2)翻译、证人、专家和其他按确定程序参加执行行为人的劳务支出;
3)通过邮政转汇给追索人的支出;
4)依法寻找债务人、债务人的财产或寻找被债务人抱走的婴儿的费用;
5)完成执行文件所必须行为的其他支出。
第83条 追索人对执行开支的预付
1.为了保证执行程序的完成,追索人应当预付全部或部分执行开支。
2.在本法第28条第2款所列情形下,追索人应当预付寻找债务人及其财产的全部费用。
3.执行程序结束后应全部返还追索人的预付款。如果追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从债务人处没收来的据执行文件确定给追索人的物品致使执行程序中止,则将执行文件返还给追索人;如果他的行为(或不作为)阻碍执行,仅返还实际执行支出后剩余的预付款。
第84条 执行开支的承担顺序
1.完成执行行为从债务人处追索的执行开支应归入发展执行程序预算外执行部门提留帐号。
2.如果执行程序由于执行文件被撤销而终结,则发生的执行开支由联邦财政负担。
3.有本法第83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时,执行开支由追索人负担。
4.依据本法追索执行开支、追索由联邦财政支出的执行开支、追索组织或个人预付的执行开支,由司法警察--执行员作出决定,该决定应经主任司法警察确认。
上述决定的复印件应在3日内发给当事人。
5.对此决定可以在10日内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6.如果债务人拒绝或回避清偿根据本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寻找他和他的财产的执行开支,那么,追索人有关清偿其执行开支的问题根据其申请由司法程序解决。此时追索人免交国家规费。
第85条 债务人不履行执行文件确定的履行一定行为或禁止一定行为的责任
1.如果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在司法警察--执行员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一定行为或禁止一定行为,司法警察--执行员可根据本法第73条之规定,作出向债务人收取不超过200倍最低劳动报酬的决定,并确定执行的新期限。
2.如果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在新期限内仍不执行,则每次以2倍的罚款计。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再次拒不执行,司法警察--执行员应依职权将负有义务的公民或公职人员交相应的机构追究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4.司法警察--执行员作出的罚款决定应经主任司法警察确认。对此决定可以在10日内向相应的法院提出申诉。
第86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执行的责任
1.为债务人提供服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向其提供了执行文件且债务人帐号有现金时,不履行执行文书确定的要求,法院据此可对上述银行或金融机构处以追索人所追偿数额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