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

  在上述情形下,对债务人工资和相当于工资的收入的扣除不超过70%。
  4.本条规则适用于追索发给债务人的奖学金、退休金、著作权收入,追索具有作者证明的发现权、发明权以及获得著作权的合理化建议和工业外观设计收入。
  第67条 对服刑债务人报酬(收入)的追索
  1.按照法院的判决或决定,对被判劳教刑人员应追索其全部劳动报酬。
  2.对被判处在劳改所、拘留所、监狱、教养所服刑及留置在戒毒康复诊所和长期住院治疗的服刑人员,应追索其全部劳动报酬,以清偿其在上述机构期间的开支。
  第68条 对社会保险金的追索
  对社会保险金(因怀孕、生育、领取部分保险金照料婴儿等其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和失业补助金的追索,只能根据法院追索生活抚养费、健康损害赔偿和致赡养人死亡损害赔偿的判决或支付赡养费的公证文书。
  第69条 不应追索的收入种类
  因下列情形所得资金不得追索:
  1)健康损害赔偿及致赡养人死亡的损害赔偿;
  2)因公致伤致残人员(包括受重伤、外伤和脑伤)的收入以及在上述情形下死者家庭成员的收入;
  3)因生育、多子女母亲、单亲家庭所得补助金;在寻找未成年孩子父母期间的供养费;退休人员和I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健康受损者的生活费、继续治疗费、安装假肢费和护理费;赡养费;
  4)在有害条件或在极端条件下工作的收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由于遭受原子能核发电站辐射事故发给公民的费用;
  5)有关部门发给的生育费、抚恤金、婚姻登记费以及解聘人员的生活费。
  第70条 追索抚恤金和赡养费的程序
  追索抚恤金和赡养费的程序按照俄罗斯联邦家庭法的规定。
  第71条 向前往外国定居、工作或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及其他武装部队和武装形式服役的债务人追索生活费
  向在外国定居的债务人追索抚养费的程序依照俄罗斯联邦家庭法执行。按照相应程序向前往外国工作的债务人追索生活费,向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武装部队和武装形式服役人员的追索程序同上。
  第72条 对被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
  对被处罚金和没收财产执行的程序依据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规定,经法院判决后执行。

第七章 执行文件确定的非财产性纠纷的执行

  第73条 执行文件确定的债务人履行或禁止一定行为的一般执行条件
  1.执行程序开始后,对于执行文件确定债务人履行或禁止一定行为的裁决,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当按照本法第9条规定确定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期限。
  2.有关恢复被非法辞退和调换工作的执行文件应当立即执行。在行政机关作出撤销非法辞退或调换工作的决定之后,自事实上允许上述人员从事以前的职务之时,执行文件才被认为付诸执行。
  3.如果没有完成本条第1、2款的要求,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对债务人处以罚款或采取本法第85条规定的其他措施,并规定新的执行期限。如果执行不是债务人必须参加的,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根据现行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向债务人追索3倍的执行费用支出。
  4.如果执行文件不可能被执行,司法警察--执行员经上级司法警察确认后可以作出决定将执行文件退回法院或其他机关。此决定可以在10日内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第74条 不履行执行文件规定恢复工作的后果
  如果债务人不执行有关恢复被非法辞退或调动工作的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采取本法第85条规定的措施。经主任司法警察确认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确定发给此人被迫离开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或者自作出恢复工作决定之日起至履行执行文件之日的所有时间劳动报酬的差额。
  第75条 对执行文件确定迁出债务人的执行
  1.如果债务人未按照司法警察--执行员执行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迁出,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使用强制手段迫其迁出。
  2.司法警察--执行员应正式通知债务人强制迁出的日期和时间。被通知迁出日期的债务人缺席不成为完成执行文件的障碍。
  3.迁出指腾出执行文件规定的场所,迁出其财产、家禽和禁止迁出者使用该场所。
  4.迁出应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可由内务部门协助司法警察--执行员对迁出财产进行登记。
  5.司法警察--执行员必要时可以封存债务人财产,用于支付搬迁费用。
  对债务人财产的封存不得超过3年,封存期满后上述财产可以当作无主财产变卖。
  变卖所得的财富上缴联邦财政。
  6.执行迁出债务人执行文件时司法警察--执行员需出据搬迁证明。
  第76条 执行文件确定的迁入的执行
  1.如果在司法警察--执行员规定的自愿迁入的期限内没有执行的,由司法警察--执行员实施迁入。迁入指司法警察--执行员保障追索人无障碍地进入执行文件规定的场所和在其中居住、生活。此时债务人应当明白迁入是强制的,不得妨碍和影响其生活。
  2.一旦债务人阻碍追索人的迁入,司法警察--执行员在有见证人在场甚至必要时由内务机关协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进一步妨碍追索人生活的,则再次采取上述行动和本法第85条规定的罚款和其他措施。
  3.执行迁入追索人的执行文件由司法警察--执行员制作迁入证明。
  4.当确保追索人无日常干扰地生活、使用相应场所时,执行文件才被认为执行完毕。
  5.在出具迁入证明后,债务人重新阻碍追索人生活的,追索人可以按照执行文件重新提起执行程序(要求)。
  如果阻碍追索人生活的人不是根据执行文件确定的债务人则不能再次提出执行要求。此时的迁入问题应由司法程序解决。

第八章 追索所得现金的分配和满足追索者要求的顺序

  第77条 追索所得现金的分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