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为实现本条所列的要求,俄罗斯联邦主任司法警察和俄罗斯联邦主体主任司法警察应建立发生在不同分支机构间有关执行的相关银行资料。
第56条 执行文件确定的物品转交给追索人
当执行文件中指出的物品判给追索人时,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在债务人处扣押这些物品并将它们转交给追索人,称作转交行为。如果追索人拒绝接受执行文件确定的物品,则还给债务人,执行程序终结。
第五章 对法人债务人财产追索的特别规定对法人债务人财产的扣押和变卖
第57条 追索法人债务人金钱
1.法人债务人存放在保险柜或收款处及在收款处或其他地方单独存放的卢布现金和外汇现金,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收缴的卢布现金应于当日上交银行抵偿债务人的债务;用于执行程序预算外发展基金数额等于执行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余资金用于支付实施执行程序的开支,存入部门提存帐号。
3.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对法人债务人存放在本法第46条规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帐号上的资金、投资、存款采取扣押措施。
第58条 对法人债务人其他财产的追索
如果法人债务人的现金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追索债务人所有的或经营的、或支配的其他财产(周转准备金或者最基本周转金除外),而不论这些财产实际上位于何处和由谁使用。
上述财产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扣押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59条 对法人债务人财产扣押和变卖的顺序
对法人债务人财产的扣押和变卖按以下顺序:
1)第一顺序是不直接参加生产的财产(有价证券、抵押款和债务人的其他款项、外汇、贵重物品、小轿车、公司的办公用品等);
2)第二顺序是成品或商品,以及其他不直接参加生产和不被用作直接参加生产的实物;
3)第三顺序是直接参加生产的不动产甚至原料、材料、机床、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60条 依执行文件追索法人债务人财产的保障措施
1.司法警察--执行员扣押法人债务人第三顺序的财产后,应在3日内通报给国家委员会所属的管理俄罗斯联邦国有资产的联邦破产管理局,并报告被扣押的法人债务人财产构成和价值以及债权人追索的数额。
上述通报的复印件应发给检查法人债务人交纳各级财政预算和国家预算外基金情况的税务机关。
2.根据国家委员会所属的管理俄罗斯联邦国有资产的联邦破产管理局的建议,司法警察一执行员用划拨给司法警察的经费刊发关于追索法人债务人的通告。
3.如果国家委员会所属的管理俄罗斯联邦国有资产的联邦破产管理局接到法人债务人关于破产的仲裁程序启动的消息,司法警察--执行员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程序立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执行程序直到仲裁法院关于债务人破产的仲裁程序启动。
4.如果关于法人债务人破产的仲裁程序已经启动,必须中止执行程序,对法人债务人财产的变卖宣告中止,直到仲裁法院对其实质问题作出判决。
第61条 对重新注册和被清算的法人债务人的追索顺序
1.当法人债务人重新注册(合并、兼并、分支、分立、重组)时,根据执行文件,可以向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法人债务人追索。
2.执行文件在司法警察--执行员执行中,如果法人债务人被清算,可将执行文件交给清算委员会执行。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告知追索人已将执行文件转交给清算委员会。
第62条 司法警察--执行员的拍卖准备
1.拍卖不动产应当由有权从事不动产拍卖的专门机构组织和进行,且与此机构订立相应的合同。
2.此专门机构应当按照司法警察--执行员的声明标明将要拍卖财产的最低价格。
3.声明应具有:
1)执行文件复印件;
2)司法警察--执行员作出的据以扣押财产决定的复印件;
3)不动产的有关文件;
4)如果部分出售现房时,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复印件或个人所有权证复印件。
4.转让房屋长期租赁权时,司法警察--执行员还须补充除本条第3款规定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
1)租赁合同;
2)可以转让租赁合同的证明的复印件;
3)出租人同意将长期租赁权作为抵债的确认证明复印件;或者如果承租人在拍卖中获得租赁权,可以不经出租人同意转让长期租赁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出售未完成的建筑物时,司法警察--执行员还应补充本条第3款文件以外的下列文件:
1)土地出让决定的复印件;
2)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同意建设的决议复印件。
第63条 拍卖的期限和顺序
1.拍卖应自收到司法警察--执行员相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由专门机构进行。
2.拍卖的程序按照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律规定进行。
第六章 对债务人工资和其他收入的追索
第64条 追索债务人工资或其他收入
定期执行,或追索数额不超过2个最低劳动报酬时,或债务人没有财产、财产不足完全满足追索的数额时,可以追索债务人的工资和其他收入。
第65条 扣除债务人工资和其他收入的计算
债务人工资和其他收入的扣除,应按税后数额计。
第66条 扣除债务人工资和其他收入的额度
1.执行时可以扣除债务人工资和相当于工资的收入不超过50%的数额,直至完全抵偿追索数额为止。
2.根据数个执行文件扣除一个职工工资和相当于工资的收入时,应当保留50%的工资。
3.本条第1、2款确定的扣除工资和相当于工资的收入的额度,不适用于追索未成年人生活费、健康损害赔偿、致赡养人死亡的损害赔偿以及因犯罪而形成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