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权指出哪些财产或物品应被首先执行,司法警察--执行员有权最终确定追索金钱和物品的顺序。
6.对债务人财产的追索包括现金、存款、收入、投资或保存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
对上述财产的执行范围限于为完成执行行为、支付执行费用所必须;
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及于联邦法律规定的、以共有形式存在的属于债务人的部分。
第47条 追索债务人金钱时外汇换算成卢布的规则
1.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当将发现和没收债务人的外汇不迟于没收后的第二日交给在俄罗斯联邦外汇市场有外汇经营权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变卖。
2.在扣押债务人外汇和保存在俄罗斯联邦外汇市场有外汇经营权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外汇存款时,司法警察--执行员应责成这些银行和金融机构按照本法第46条第6款规定的幅度予以变卖。
如果上述金钱存在俄罗斯联邦外汇市场没有外汇经营权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司法警察--执行员必须将债务人的金钱转入有外汇经营权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自收到司法警察--执行员所作决定之日起7日内完成本条所列任务。
4.变卖外汇所得卢布按照本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分配。如果追索人为公民,应按照执行文件确定的数额转到司法警察--执行员分支机构帐号上。
5.司法警察--执行员依据本条所作决定的副本应交给当事人。
6.对司法警察--执行员根据本条所作的决定,可以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第48条 追索债务人由他人掌管的财产
对债务人由他人掌管财产的追索,依照法院决定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49条 对抵押财产的追索
1.债务人未设置抵押的财产不能满足追索人的全部要求时,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追索债务人设置抵押的财产。
2.抵押人必须满足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不超过抵押价值的要求。
第50条 不能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程序中,对公民不可执行的财产详见公民不可执行财产清单。(民事诉讼法附件一)
第51条 扣押债务人财产
1.扣押债务人财产应于不迟于向债务人送达执行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实施,必要时可在送达执行通知时一并扣押。
2.扣押债务人财产包括:登记财产、宣告禁止处分,必要时限制其使用财产、没收财产和转移保存。扣押财产的期限和范围由司法警察--执行员根据扣押物的具体情况(特征)决定,包括财产的性质、对所有人或占有人的重要性、经济用途、日常用途和其他事实。
3.司法警察--执行员违反规定使用扣押物或债务人使用被扣押财产的,应当承担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
4.扣押适用于:
①确保对债务人应当转交追索人或应进一步分配的财产的保管;
②执行法院关于没收债务人财产的命令;
③执行法院关于扣押属于被告人或存放在被告人和其他人处财产的决定。
5.司法警察--执行员应于扣押财产后5日内没收被扣押财产并转交变卖。
6.在具体情形下,司法警察--执行员有权同时采取扣押和没收财产的措施。
易腐坏的物品应立即没收、转交予以变卖。
7.在登记债务人财产时发现应予扣押的卢布、外汇、贵重金属、宝石、珠宝、金、银、铂金制品、镶有宝石和珍珠的铂金类金属及其他金银物品,必须予以没收。
8.对有价证券的扣押顺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52条 对债务人财产的评估
1.对债务人财产的评估,由司法警察--执行员根据执行时拍卖价外的市场价评估。
2.如果部分物品的价格难以确定或债务人和追索人反对司法警察--执行员评估.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邀请专家鉴定其价值。
3.对司法警察--执行员的评估有异议的当事人承担专家鉴定的费用。
第53条 财产的保存
1.债务人的财产依照清单转交给司法警察--执行员确定的债务人或其他人保存,如果根据财产的属性使用不致毁损或减少其价值,保存人可以使用。
2.债务人及其家属(单位债务人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保存人因保存可得到相应的报酬。保存人的报酬应在扣除其使用保存财产的实际收益后予以补偿。
3.保存扣押财产和没收财产的顺序和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4.保存人私自动用、化为公用、隐瞒或非法转移其保存的财产,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财产自然损失除外。
第54条 对扣押财产的变卖
1.对扣押财产(依法禁止流通的除外)的变卖,如联邦法律无另行规定,应于扣押之日起两个月内以拍卖的形式完成。
2.对不动产以外的财产的拍卖,应由专门机构在联邦法律规定的商业和其他商品交易场所进行。
3.对不动产的拍卖,应通过有权经营不动产的专门机构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如果在二个月内财产不能变卖,追索人有权占有此财产。如果追索人拒绝占有,应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将执行文件交还追索人。
第55条 数个执行程序时执行的特别规定
1.如果在一个分支机构内针对同一债务人发生了数个执行程序需要分配财产时,这些执行程序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执行程序。此执行程序查封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是追索的总数、执行费和可能发生的执行开支。查封不包括其他诉讼中已被查封的债务人财产。
完成本法第78条所列的要求时,应当根据提请执行的时间确定统一满足每一顺序追索者要求的顺序。
2.如果针对一个债务人的执行,涉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内数个司法警察分支机构的,由俄罗斯联邦主体主任司法警察提供保障并监督执行。
3.如果针对一个债务人的执行涉及俄罗斯联邦不同主体司法警察,由俄罗斯联邦主任司法警察提供保障并监督执行。
4.本条第2、3款所列的保障和监督功能可以由俄罗斯联邦主任司法警察交给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主任司法警察,联邦主体主任司法警察可交给下属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