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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

  ⑤如果追索人拒绝接受依照执行文件从债务人处执行所得的无法变卖的财产的;
  ⑥如果追索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阻碍执行的。
  有本款第3项至第6项不能执行的情形的,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当作出相应的决定,该决定应经主任司法警察确认。
  执行文件的发还不能成为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再次申请执行的障碍。
  本款第1项、第5项所列的执行文件发还时,应全部返还追索人依据本法第83条规定预付的费用。
  本款第3项、第4项所列的执行文件发还时,仅返还司法警察为执行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2.执行文件在执行中应当返还给制作的法院或其他机关。
  3.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当作出将执行文件发还追索人、发还预付款的决定,该决定应经主任司法警察确认。所作决定允许在10日内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第27条 执行程序的结束
  1.执行程序结束于:
  ①执行文件已被事实上执行;
  ②发出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要求将执行文件发还追索人,或者追索人申请发还;
  ③依据本法第26条列举的情形发还;
  ④将执行文件交给可一次性或分期得到债务人收入或工资的组织;
  ⑤执行文件从一个司法警察转给其他司法警察或从一个分支机构转交给其他分支机构;
  ⑥执行终结。
  2.对司法警察--执行员关于执行程序结束的决定,可于10日内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第28条 查找债务人、债务人的财产或查找婴儿
  1.依照执行文件追索赡养费、健康损害赔偿费、因赡养人死亡造成损害的赔偿费和索还婴儿的执行中,债务人地址不详时,经主任司法警察批准,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自行或根据追索人申请作出查找债务人的决议。在上述情形下,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作出查找债务人财产和查找婴儿的决议。
  查找可在执行文件确定的执行地点、债务人最后明确的住所地(居住地)、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或追索人住所地(居住地)进行。
  对公民债务人的查找和对婴儿的查找由内务部负责。
  债务人为组织时的查找和对债务人(公民或组织)财产的查找,由司法警察局负责。
  查找债务人及其财产、查找婴儿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司法警察--执行员经主任司法警察批准应就此作出决定。查找债务人或查找婴儿支出的费用,根据内务机关的申请确定。查找债务人财产支出的费用,根据相应司法警察局作出的支付结算确定。
  2.在追索人同意垫付查找费用并交付本法第83条规定的执行费用的情况下,司法警察--执行员有权就其他种类的执行文件宣布查找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追索人有权依法要求债务人赔偿查找费用。
  3.对司法警察--执行员拒绝查找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的决定、查找费用支出数额的决定,可以在10日内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第二章 执行参加人

  第29条 执行当事人
  1.执行当事人为追索人和债务人;
  2.与执行文件有利益关系的公民和组织为追索人;
  3.执行文件要求必须完成一定行为(交付资金或其他财产、履行执行文件确定的义务)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公民和组织为债务人;
  4.执行程序中的追索人和债务人可为数人,其中任何人可以亲自参加执行程序,也可以委托其中一人参加执行程序。
  第30条 未成年人参加执行
  1.已满十八岁的公民可以自主或通过其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实现权利、履行义务;被宣布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父母、养父母、抚养人、监护人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权利;
  3.对法院或其他机关制作的与公民、家庭、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和劳动收入分配有关的执行文件的执行中,未成年人可以自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31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了解、摘录、复制执行材料,提供补充材料,宣布其代理人,参加执行活动,在执行中口头或书面解释,对执行中发生的所有问题说明自己的理由和意见,反驳他人的理由和意见,申请回避,对司法警察--执行员的作为或不作为提出申诉。
  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的要求。
  第32条 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承受
  当事人一方出现公民死亡、法人重新登记、债权让与、债务转移情形时,司法警察--执行员必须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变更权利承受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完成的行为对权利承受人有效。
  第33条 代理人参加执行程序
  1.公民可以自己或通过代理人参加执行程序,公民亲自参加执行程序,不影响其有权拥有代理人。如果执行文件要求债务人亲自完成义务,债务人不得通过代理人完成。
  2.组织参加执行程序应由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赋予职权的机关或公职人员参加,或通过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代理人参加。
  组织的代表必须有文件确认其职务和职权。
  第34条 代理权的形成
  代理权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赋予和确认
  第35条 代理人的权限
  1.执行程序的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与执行有关的一切执行活动。
  2.代理人下列权限须事先声明:
  ①查阅案件材料;
  ②转代理;
  ③对司法警察--执行员的行为提出申诉;
  ④受领财物和金钱。
  第36条 不得担任代理人的人
  1.不满十八岁的人;处于被监护状态的人;
  2.法官、侦查员、检察官以及在司法警察局和法院机关工作的人。此款所列人员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执行不受此限。
  第37条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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