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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

  2.制作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自接到司法警察--执行员的申请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作出审查,并在不改变执行文件内容的前提下对自己制作的执行文件作出解释。
  第18条 法院和其他机关裁决的延期和分期执行。执行措施和程序的变更
  在有碍完成执行行为的情形下,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或当事人的申请、或当事人自己均可向制作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执行,或变更执行措施和程序。
  第19条 执行行为的延缓
  1.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根据追索人的申请或法院的决定延缓执行。
  2.在有碍执行行为完成的情形下,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自行或根据追索人申请延缓执行不超过10日。
  3.司法警察--执行员延缓执行,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制作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组织。
  4.对司法警察--执行员延缓执行的决定可在10日内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第20条 中止执行的义务
  下列情形下必须中止执行:
  ①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被确认失踪,如法律确定允许继承的;债务人为银行的,仲裁法院依法确认其无力支付的;
  ②债务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③债务人参加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或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组建的其他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或者处于前述情形下追索人请求中止的;
  ④债务人依法对经审判程序制作的执行文件提出异议;
  ⑤对有权审查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或其公职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出申诉的;
  ⑥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的有权中止执行法院和其他机关执行文件或可以视为执行文件的公职人员作出中止执行决定的;
  ⑦向法院提出解除依执行文件被查封财产的诉讼。
  第21条 执行程序的中止
  下列情形下可以中止执行:
  ①司法警察--执行员向发出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申请解释其裁决和其他生效执行文件的;
  ②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或其他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组建的武装力量服役的债务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的;
  ③债务人长期因公出差的;
  ④债务人长期因病住院治疗的;
  ⑤对司法警察--执行员拒绝回避的行为提出申诉或对司法警察--执行员的决定提出异议的;
  ⑥正在查找债务人财产或查找婴儿的;
  ⑦债务人或追索人的休假地点不在执行文件确定的完成执行行为地点的。
  第22条 执行中止的期限
  1.执行中止的期限如下:
  ①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或确认失踪、丧失行为能力,或银行作为债务人时被仲裁法院依法认定无支付能力时,在未确定其权利承受人之前、法院将失踪人的债务人财产转交给监护人和监护制度规定的机关财产代管人之前、为丧失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之前、仲裁法院对银行债务人确定其权利承受人之前;
  ②追索人或债务人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或其他依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组建的武装力量服役的、长期因公出差的、长期因病住院治疗、寻找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财产、寻找被带走的婴儿的,--在服役期满或开始军事行动前、出差归来、病愈出院前,或者找到债务人、债务人的财产前、找到婴儿前;
  ③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对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的执行文件有异议,在实质审理结束前;
  ④对司法警察--执行员拒绝回避的申诉,在法院审查之前。其他情形下,在执行中止的事由结束前。
  2.上述情形消除后,法院根据追索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或由司法警察--执行员自行恢复执行。
  3.本条所列执行中止的期限,可由法院决定缩短。
  第23条 执行终结
  执行程序在下列情形下终结:
  ①法院同意追索人放弃追索;
  ②法院确认追索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和解协议;
  ③追索人或债务人为公民时死亡、宣告死亡、确认失踪,法院或其他机关裁决确定的义务不能转移给权利承受者或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的;
  ④已停办组织的财产不能满足追索人要求的;
  ⑤超过法定期限的上述各种追索;
  ⑥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执行文件或视为执行文件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⑦追索人拒绝接受执行文件确定从债务人处执行并转交给追索人的物品的。
  第24条 关于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审查
  1.仲裁法院制作的执行文件被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的,由该仲裁法院或司法警察--执行员所在地仲裁法院审查。
  其他情况下,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由司法警察--执行员所在地的普通法院审查。
  2.依照执行程序确定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后,不得采取任何执行行为。
  3.司法警察--执行员应于3日内将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通知当事人、法院(如果不是作出此裁定的)或制作执行文件的其他机关。
  4.关于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裁定,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申诉。
  第25条 执行终结的后果
  法院关于执行终结的裁定生效后,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当撤销一切执行措施。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将裁定和其作出的撤销执行的文件返还给制作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
  第26条 执行文件的发还
  1.不能全部或部分追索的执行文件应当发还追索人:
  ①根据追索人的申请;
  ②超出申请执行期限;
  ③债务人为组织的不能确定其地址;债务人为公民的,不能确定其住址;或者不能确定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不能获得债务人金钱和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其他有价值物品的(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寻找债务人及其财产的除外);
  ④如果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司法警察--执行员采取一切法律允许的手段寻找其财产和收入仍无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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