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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

  6.对提起执行程序的决议不服,可以在10日内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第10条 不符合执行文件要求的后果
  1.司法警察--执行员认为法院或其他机关发出的执行文件违反执行期限规定、不符合本法第8条关于执行文件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执行文件之日起3日内将执行文件退还追索人。
  2.司法警察--执行员不得迟于作出退还执行文件的第2日将追索人执行文件的副本送达作出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
  3.在退还执行文件的决议中,应指明退还执行文件的理由和纠正期限,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要求的即为退还执行文件的理由。
  4.在指定期限纠正存在问题的执行文件,视为自始有效。
  5.违反指定的纠正期限的执行文件不影响在纠正问题之后按照正常程序再次提交司法警察--执行员。
  6.不服退还执行文件决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诉。
  第11条 执行地点
  1.债务人为自然人时,由司法警察--执行员在债务人住所地、工作地或财产所在地完成执行。
  债务人为法人或组织时,在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完成执行。
  2.执行文件要求完成指定行为的,应在完成此行为的地点执行。
  3.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的住所、工作地点或财产所在地变更的,或者可供追索的财产原地点不明或不确切的,司法警察--执行员应立即作出决议并于不迟于决议作出的第二日将决议的副本送达债务人新地址、新工作地点、新住所或新财产所在地的司法警察--执行员,同时告知追索人、作出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
  4.司法警察--执行员在必要时可以超出地域范围完成执行行为。
  上述情形下,司法警察--执行员也可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作出决议发往该地。在异地执行时,应当告知当地司法警察--执行员在该地执行的必要性、协助来此执行人员的必要性、不应拒绝的必要性,并向当地司法警察--执行员提交后续执行文件。来此执行的司法警察--执行员执行被拒绝时,应把执行文件转交给后续完成当地执行行为的司法警察--执行员,并将此告知追索人。
  5.司法警察--执行员将执行文件移交给另一部门或另一司法警察--执行员时,该部门或司法警察--执行员必须接受并予以执行。在司法警察部门或司法警察--执行员间不得就执行地点发生争议。
  第12条 执行时间
  1.执行行为应当在当地工作日的6点至22点进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司法警察--执行员决定。执行程序的当事人有权建议在其方便的时间执行。
  2.只有在执行工作刻不容缓或由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在工作日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法律或规章确定的非工作日执行。
  3.只有在不影响公民生活和健康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当地时间22点至6点执行。
  4.依据本条第2款、第3款所列举的情形执行时,必须取得主任司法警察的书面批准。
  第13条 完成执行的期限
  1.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当自收到执行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按照执行文件的要求完成执行工作。
  2.下列执行文件应立即执行:
  ①执行文件要求按月支付赡养费、工资或其他劳动报酬的;或执行文件要求立即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的;
  ②执行文件要求恢复被非法停止的工作或恢复被免去、被调换的职务或者被解雇职工工作的;
  ③执行文件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形。
  第14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
  1.可以在下列期限内申请执行:
  ①普通法院制作的作为执行文件的法院裁决和命令期限为3年,仲裁法院制作的执行文件和命令期限为6个月;
  ②国际商事仲裁法院和其他法院制作的执行文件也是6个月;
  ③有关机关依法确定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追索债务人应满足追索款项的要求的期限为6个月;
  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3个月;
  ⑤有权审查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或公职人员)作出的决议为3个月;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符合执行条件的其他执行根据均为3个月。
  2.本条第1款所列期限:
  ①第1款第1、2项规定的执行期限(法院命令除外)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缓期、延期或恢复已错过的执行期限的执行文件也应自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应当立即执行的法院裁决,自裁决的第2日起计算;
  ②法院命令自发出之日起10日开始计算;
  ③本条第1款第3项所列期限白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将要求返回给追索人或司法警察--执行员之日起计算;
  ④本条第1款第5项所列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本条第1款所列其他期限,如联邦法律没有另行规定,自作出执行文件的第2日起计算。
  3.关于要求支付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和其他费用的执行文件的追索效力在判决要求支付的期间一直有效。这一规定适用于经过公证的赡养和解协议。
  执行文件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按照上述规定确定。
  第15条 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断
  1.申请执行的期限中断于:
  ①申请执行;
  ②债务人部分履行。
  2.申请执行期限中断后,申请执行的期限重新计算。
  中断前已经消失的时间不计算在新执行期限内。
  3.因无法全部或部分执行而将执行文件交还追索人的,中断后的执行期限从执行文件交还追索人之日起计算。
  第16条 申请执行期限的恢复
  1.司法警察--执行员不接受超出执行期限规定的执行文件,对此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当作出相应决议。
  2.错过申请执行法院裁决期限的追索人,有权向作出裁决的相应法院申请恢复。
  3.错过其他执行文件的申请期限,要求恢复不予支持。
  第17条 法院或其他机关对执行文件的解释
  1.执行文件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不明的,司法警察--执行员有权向制作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要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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