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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

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
(1997年6月4日国家杜马通过 1997年7月3日联邦委员会赞成)

第一章 执行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条件

  第1条 本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规定强制执行普通法院、仲裁法院及其他法定机关作出的向公民、组织或各级负有责任的财政机关追索资金和财产并转交给追索人的裁决、履行或禁止某种行为的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第2条 俄罗斯联邦关于执行程序的立法
  1.俄罗斯联邦关于执行程序的立法由本法、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规定强制执行法院和其他机关裁决的条件和程序的联邦其他法律构成。
  2.联邦政府可以制定关于执行程序的规范的、合法的决议,本法和联邦其他法律接受其为执行的根据。
  3.俄罗斯联邦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与俄罗斯联邦此前关于执行程序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
  第3条 强制执行机关
  1.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司法局司法警察负责强制执行法院裁决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机关的裁决。
  2.司法警察归入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序列。
  俄罗斯联邦主任司法警察主持司法警察工作;
  联邦主体主任司法警察负责联邦主体司法警察的工作。
  3.司法警察的职权、组成程序及活动方式由本法和联邦司法警察法规定。
  4.各区、地区或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区域的主任司法警察领导司法警察--执行员系统直接负责执行法院和其他机关的裁决。
  司法警察--执行员的职责由本法、联邦司法警察法和联邦其他法律确定。
  第4条 司法警察--执行员的义务
  1.司法警察--执行员必须为俄罗斯联邦领土上所有机关、组织、法人和公民执行法院、其他机关的裁决。
  2.如果不执行司法警察的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员应采取本法和联邦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理措施。
  3.司法警察--执行员在执行法院裁决或其他机关裁决时违反司法警察法规定的,应追究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
  第5条 执行法院和其他机关裁决的其他机构和组织
  1.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和其他机关追索金钱的裁决由税务机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关执行。
  2.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和其他机关的裁决可由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执行。
  3.本条第1、2款所列机关、组织和个人不是强制执行机关。
  第6条 其他机构、组织执行的保障
  1.如果追索人确信债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相当数额的存款,可以直接将法院或其他机关关于追索金钱的执行文件交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如果追索人对债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是否拥有相当数额的存款不确定时,可将执行文件交给司法警察--执行员。
  2.债务人存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自收到追索人或司法警察--执行员执行文件起3日内完成执行文件确定的金钱追索或全部、部分划拨债务人应满足追索要求的款项。
  3.未依本条第2款规定执行的,法院、仲裁法院可以对银行、金融机构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幅度予以罚款。
  第7条 执行文件
  1.执行文件指:
  ①以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为根据的:
  法院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法院和其他仲裁法院的裁决;
  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②法院命令;
  ③支付赡养费的公证文书;
  ④劳动争议委员会的裁决;
  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债务人缺乏资金而无法全部或部分满足追索要求时,如俄罗斯联邦法律没有规定其他执行方法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依法作出的追索金钱的决议;
  ⑥有权审查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或公职人员)作出的决议;
  ⑦司法警察--执行员作出的决定;
  ⑧其他机关根据联邦法律作出的决定。
  2.执行文件的原本毁损时,法院或其他机构按照联邦法律程序作出的与原本相符的副本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第8条 执行文件的要求
  1.执行文件必须指明:
  ①制作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的名称;
  ②据以作出执行文件的案件或文件文号;
  ③法院或其他机关确定的执行日期;
  ④追索人和债务人为组织时的名称、地址,追索人和债务人为公民时应写明姓名、父称、出生日期、出生地、工作地;
  ⑤法院或其他机关裁决的结论部分;
  ⑥法院或其他机关裁决生效的日期;
  ⑦发出执行文件的日期和执行期限。
  2.法院制作的执行文件应有法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其他机关制作的执行文件应有本机关公职人员签名。在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应由有权签署执行文件人的签名。执行文件应加盖制作机关或人员的印章。
  3.法院命令和支付赡养费的公证文书的内容,由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俄罗斯联邦家庭法确定。这些文件须经当事人同意或确认后签字、盖章。
  第9条 执行程序的提起
  1.司法警察--执行员必须执行法院和其他机关发出的执行文件或追索人的执行文件,并提起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文件必须符合本法第8条的要求且未超过交付执行的期限。
  2.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当在收到执行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提起执行程序的决议。
  3.在该决议中,司法警察--执行员得规定自提起执行程序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执行文件的要求,并将逾期不履行时执行费和依据本法第81、82条规定实施执行行为支出的费用通知债务人。
  4.提起执行程序的决议至迟应于作出决议的第二日送达追索人、债务人以及发出执行文件的法院和其他机关。
  5.为了保障追索财产的执行文件得以实现,根据追索人的申请,司法警察--执行员有权在作出提起执行程序决议时登记并查封债务人执行文件中指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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