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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社会保障法(摘录)

  《劳动法》中关于最低增长工资的第L141-3和第141-4条的规定的一系列条件,补助金的最大额根据相同的条件增值。

  本条实施的措施由法令制定。

  第L722-8-2条

  属于本编制定的体制的自由职业成员的妻子,如果满足法令规定职业合作条件的,在生育时享有:

  一份产假承包补贴,以补偿部分因其职业活动减少引起的损失;

  若她们找人替代她们的日常工作、职业或家务并支付其薪水,则按替代工作的期限和支付额享有一定比例的替工补助款。

  受社会保障儿童机构委托或已批准的收养机构委托,旨在被收养的儿童到达她们的家中时,她们同样享有本条规定的补贴金,条件如下:

  1、产假承包补贴支付一半;

  2、替工补贴在儿童抵达家庭之后替工期开始时支付,补贴发放的最大期限为产假规定的一半。

  《劳动法》中关于最低增长工资的第L141-3和141-4条的规定的一系列条件,补助金的最大额则根据相同的条件增值。

  本条实施的措施由法令制定。

  上述补助金同样发放给持有《家庭和社会保障法》第63条或第100-3条提及的同意书的妇女,只要她们接受或收养了外国主管机关相关决议决定收养的儿童,除非此儿童以此理由已被批准进入法国国境。

  第L765-2条

  不从事任何职业的法国人,包括失业的、拿工伤补助的、领取和以法国义务体制名义拨出的残疾人抚恤金的、或者是投保人的仍在世的配偶或离异、分居的、并定居国外的,有权自愿投疾病保险和生育负担保险。

  不从事任何职业的法国人是一非投保的法国人的配偶或仍在世的配偶或离异、分居且定居国外的,有权自愿投疾病保险和生育负担保险。

  第L767-1条

  每一社会保障条例按照行政法院法令制定的条文分担移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中心的费用。

  第L767-2条

  移民劳动者及其家居的社会活动基金发行面向所有移居法国的人员社会股。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社会活动基金可以招募一些非正式的、不定期合同的公务人员。

  基金被赋予独立核算权和国民资格权。

  它的资金来源为:

  1、国家津贴

  2、欧盟津贴

  3、各种产品,遗赠和捐赠

  本条实施的限制性条款由法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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