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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社会保障法(摘录)


  法国签署的国际性条约不在此限,按照第L131-7-1条提及的条文,只要符合了上一款提及的保险条件,则在外籍公民全部补助金中提取医疗保险费。

  第L311-7条:(由1998年5月11日第98-309号法律增加,1998年5月12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四款)

  外国劳动者及他们的权利继承人享有社会保险补助。除了养老保险补助外,必须要核实过他们在法国的定居情况后才能享受上述补助。

  上面条文同样适用于住所在国外,但工作地点仍在法国的外国人,前提是此外国人的国籍国为此与法国签署过有关条约。

  第L331-7条(1993年1月27日第93-121号法律;1993年7月30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五十五款)

  产假的每日补贴发放给被保险的妇女,省级儿童社会援助部门或收养机构将儿童托付给上述妇女收养。当他/她按照外国主管机关决议收养或接收儿童,除非此儿童以此名义已经允许进入法国国境,此项补贴同样发放给持有《家庭和社会援助法》第六十三条或者第一零九-三条提及的同意书的人员。只要当事人在补贴期间(最多十周,自儿童被收养至家庭之日算起)停止所有带薪工作,此补贴就应颁发。(若收养多个儿童,补贴期最长为二十二周)。

  若因为收养之故,投保人或一对夫妇按照第L512-4条及第L521-2条承担收养至少三个孩子的责任,按照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条件,补贴期延长至十八周。

  第L321-2条:

  若一对投社会保险的夫妇仍在工作,则根据前一款条文规定,给予养父或养母产假补贴,但夫妇中有一方必须已经放弃此权利。本条规定的补贴期内如果两个人都想享受产假补贴,可以在养父和养母之间进行分配。但补贴期最多不能被分成两份以上,并且最短的那份不得低于四个星期。

  第L356-1条:

  丧偶保险向投保人提供一份鳏居或寡居补助金,条件如下:

  1.上述投保人曾经强制或自愿加入总则规定的养老保险;

  2.在参照期和行政法院法令规定的期限内;

  3.或此投保人享受过援用第L311-5条条文一份总则规定的疾病保险的实物津贴;

  4.当其配偶居住在法国;

  5.他必须符合行政法院法令规定的年龄限制。

  只有当上述补贴和当事人的个人收入总和不超过行政法院法令制定的最高限度,才发放此补贴金;若补贴金和当事人的收入总和超过此最高限度,补贴金则减少至规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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