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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社会保障法(摘录)

法国社会保障法(摘录)


  第L115-6条(由1993年8月24日第93-1027条法律增加,1993年8月2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三十六--I款)

  外籍人员只有从《居留和外国人在法国劳动法》来看处于合法地位,或拥有居留证续期申请的回执时,才能加入社会保障制度。并由法令制定可以证明其合法地位的证书或文件列表。

  若对第一款条文及其提及的立法不了解,费用依然得支付。

  第L115-7(由1993年8月24日第93-1027条法律增加,1993年8月2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三十六---I款)

  负责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确保加入制度、补助金支付或收回费用的机构应该在加入此制度时及定期地核实外籍被保险人是否满足本法规定的在法国合法地位的条文。当《劳动法》第L320条规定的雇主做出记名声明时,同样可以进行上述核实工作。

  当这些信息是以计算机载体保留的,它们可以按照1978年1月6日第78-17号《关于信息论、卡片和自主权法》规定的条文获准而转让给他人。

  第L161-16-1条(由1993年8月24日第93-1027条法律增加,1993年8月2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三十六---II款)

  为了残疾人抚恤金的拨款,定居在法国的外籍国民应该生成一份法令制定的列表上罗列的证书或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居住法国的合法性。

  第L161-25-1条(由1993年8月24日第93-1027条法律增加,1993年8月2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三十六---Ⅲ款)

  如果外国籍公民符合第L115-6条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规定的条件,他们有权享有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死亡抚恤金补贴。

  第L161-25-2条(由1993年8月24日第93-1027条法律增加,1993年8月2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三十六---IV款)

  只要从《外国人在法国居住法》来看具有合法地位,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外国籍子女同样享有上述的医疗、生育和死亡保险补助金,

  由一项法令制定可以证明他们在法国居住的合法性的证书和证明文件的列表。

  第L161-25-3条(由1998年5月11日第98-309号法律增加,1998年5月12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三十九款)

  持有“退休”字样居住证的外国籍公民,享有一项或几项补助金的,并且已有等于或大于十五年的保险期的,根据法令规定的条文通过评估的,则有权享有(前提是已经在法国本土及海外省临时居住,且其身体状况需要及时治疗)保险性质的退休医疗补贴,但是若受益人已经离开法国,受益人及其配偶的补贴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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