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L364-3号条款:
任何违反第L341-6号条款第一节规定的都将被处以三年监禁和三万法郎的罚金。凡涉及外国人的,每次都处以罚金。(罚款自1994年3月1日起实行)。
第L364-4号条款:
任何违反第L341-7-1号条款规定的都将被处以两年监禁和两万五千法郎的罚金。(罚款自1994年3月1日起实行)。
第L364-5号条款:
任何违反第L341-7-2号条款规定的都将被处以三年监禁和三十万法郎的罚金。(罚款自1992年1月3日起实行)。
第L364-6号条款:
任何违反第L341-9号条款规定的都将被处以三年监禁和两万五千法郎的罚金。
经常或以中介名义干预或企图干预招募和引进外国劳工活动中任何环节的都将被处以五年监禁和二十万法郎的罚金。(罚款自1994年3月1日起实行)。
第364-7号条款:
犯有第L364-1号条款规定的罪行的自然人还将被处以下列附加刑:
(一)最长十年内不得从事临时工作的承包活动。
(二)按照刑法第131-35号条款规定的条件张榜公布或广泛传达判决。
第364-8号条款:
犯有第L364-3,第L364-5和第L364-6号条款规定的罪行的自然人还将被处以下列附加刑:
(一)最长五年内,根据刑法第131-27号条款规定的办法禁止直接或通过中间人从事违法期间从事过的职业。
(二)最长五年内不得进入公共市场。
(三)对直接或间接用于帮助实施违法行为或在违法活动中使用过的物品予以没收,不论这些物品属于何人,只要其所有者明知它们被用于不法活动,对属于违法行为产物的物品或属于被告的物品都予以没收。
(四)按照刑法第131-35号条款规定的条件张榜公布或广泛传达判决。
(五)按照刑法第131-26号条款规定的办法,剥夺其公民权、民事权利和家庭权利。
另外,犯有第L364-6号条款规定的罪行的自然人还将被处以关闭其经营和用于实施不法活动的场所和机构。
犯有第L364-4号条款规定的罪行的自然人还将被同时处以上述第四项附加刑。
第L364-9号条款:
对犯有第L364-3,第L364-5和第L364-6号条款规定的罪行的任何外国人可按照刑法第131-30号条款规定的条件宣布在最长五年内禁止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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