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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劳动法(立法部分)(摘录)

法国劳动法(立法部分)(摘录)

第一部分 外国劳工



  第L341-1号条款:

  在必要情况下,除经合法批准或通过和公布的条约、公约和协议,特别是建立欧盟的条约的条文以及欧盟机构为实施这些条约而制定的法令的条文外,本编的条文一律适用。

  第L341-2号条款:

  想要入境法国从事某项有偿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出具国际公约和现行制度规定的证件和签证,除此之外,还需一份行政部门所要求的劳动合同或劳动许可以及健康证明。

  第L341-3号条款:

  本法第一卷第二编第五章规定的临时劳动合同不能等同于前一条款所述的允许外国人进入法国从事有偿工作的劳动合同。

  外国人不能凭借临时劳动合同获得第L341-6号条款规定的在法国首次从事某项有偿工作的证件,如果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的规定必须持有该证件。

  除国际协议另有规定外,禁止有临时工作的企业将外国劳工交由任何人支配,以完成其在境外的业务。

  第L341-4号条款:

  外国人未经第L341-2号条款所述的实现许可不得在法国从事有偿工作。

  这项许可按照行政法院的法令规定的条件发放,本条款第三节和第四节适用条文的规定除外。

  申请临时居留证的外国人可获得劳动许可,其方式是在临时居留证上注明"受雇"的字样。凭此许可,外国人可在临时居留证上所述的地区从事该证件指明的职业。

  外国人还可通过居住证获得劳动许可。凭借此证,他有权在法国本土从事他选择的任何合乎现行法律的有偿工作。

  第L341-5号条款:

  不是在法国创建的企业要在法国境内开展一项业务,其临时派遣的雇员在《社会福利、报酬、劳动年限和劳动条件法》第七卷第三编所规定的社会福利和各行业或同行业补充制度方面受到适用于受雇于在法国创建的同类企业的雇员的法律、规章和协议条文的约束,其范围和方式通过法令确定。

  第L341-6号条款: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通过中介聘用或雇佣不具备在法国从事有偿工作资格的外国人,不论时间长短。

  同时禁止任何人在前一节规定的证件中未述及的(如有记述的话)一类行业、一个行业或一个地区聘用或雇佣外国人。

  第L341-6-1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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