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萨克斯坦关于民事诉讼的立法(节录)

哈萨克斯坦关于民事诉讼的立法
(1963年12月28日发布,1964年7月1日生效)

  第四百三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机构的民事诉讼权利
  外国人有权向哈萨克斯坦法院提起诉讼,并享有与苏维埃公民相同的民事诉讼权利。
  外国企业和其他机构可以向哈萨克斯坦法院提起诉讼并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以保护其利益。
  如果外国对于苏维埃公民、企业和机构的民事诉讼权利施加特定限制,则苏联部长会议可以根据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立法纲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国公民、企业和机构施加对等限制。
  第四百三十四条 无国籍人的民事诉讼权利
  无国籍人有权向哈萨克斯坦法院提起诉讼并享有与苏维埃公民相同的民事诉讼权利。
  第四百三十四条之一 国际管辖权
  哈萨克斯坦法院对于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其他机构参加的民事案件以及一方当事人居住于外国的诉讼所享有的管辖权依照苏联法律确定。如果苏联法律未作特别规定,则依照本法典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定确定。
  第四百三十五条 针对外国政府的诉讼。外交豁免
  针对外国国家提起的诉讼,对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对位于苏联的外国国家的财产的执行经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同意后应予准许。
  由外国国家及有关法律和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其他人员派往苏联的外交代表在国际法及苏联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范围内接受苏维埃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
  如果苏维埃国家、国家财产及国家代表司法豁免权在某一外国没有得到保障,而该国国家及其财产和代表在苏联境内享有此项豁免权,则根据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立法纲要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苏联部长会议或其他主管机关可以针对该国国家及其财产或其代表采取对等措施。
  第四百三十六条 外国法院司法协助请求在哈萨克斯坦的执行以及哈萨克斯坦法院的司法协助请求在外国法院的执行
  外国法院依前述程序向哈萨克斯坦法院提起的有关实施某些诉讼行为(送交传票及其他文书,审问当事人及证人,进行鉴定和勘验等等)的申请,哈萨克斯坦法院应予满足,除非:
  (1)满足该请求可能有损于苏联的主权或安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