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公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解除婚姻应依哈萨克斯坦法律进行。
如哈萨克斯坦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依有关国家法律解除婚姻,只要在解除婚姻时至少夫妻一方在哈萨克斯坦境外惯常居住,则可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承认其效力。
如哈萨克斯坦公民之间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依有关国家法律解除婚姻,只要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时均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惯常居住,则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承认其效力。
外国公民之间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依有关国家法律解除婚姻,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亦有法律效力。
不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惯常居住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可以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解除与其不在哈萨克斯坦生活的婚姻伴侣的婚姻,而不必考虑其国籍。此项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按照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的委托执行。如果依照哈萨克斯坦法律允许在户籍登记处离婚,则可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领事馆解除婚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确认父亲身份。对在外国进行的确认父亲身份的承认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确认父亲身份依哈萨克斯坦法律进行,而不必考虑父母和子女的国籍以及住所。
如果依照哈萨克斯坦法律允许在户籍登记处确认父亲身份,而子女的父亲居住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则只要父母中至少一方是哈萨克斯坦公民,他们可以向哈萨克斯坦领事馆提出确认父亲身份的请求。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不在哈萨克斯坦惯常居住的哈萨克斯坦籍儿童的境外收养
对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惯常居住的哈萨克斯坦籍儿童的收养在哈萨克斯坦领事馆进行。如果收养人不是哈萨克斯坦公民,对于具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儿童的收养应征得哈萨克斯坦教育部的批准。
对哈萨克斯坦籍儿童的境外收养如果已获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则可得到该儿童住所地国主管机关的承认。
第一百八十八条 针对位于外国的哈萨克斯坦公民设立监护权,以及针对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人设立监护权。对外国监护权的承认
对于惯常居住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的具有哈萨克斯坦国籍的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对于生活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外国人设立监护权应依哈萨克斯坦法律进行。
对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的外国人依照有关国家法律设立的监护权,在哈萨克斯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