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婚姻与家庭的立法
(1969年8月6日发布,1970年1月1日起生效,1993年10月22日修订)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第八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婚姻与家庭的立法的适用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结婚、夫妻间的关系、亲子关系、收养、父亲身份的确定、抚养、监护和照管的效力、婚姻的解除以及户籍登记等,如果相应的户籍文书是由哈萨克斯坦有关机构作出或登记,或者有关争议事项是由哈萨克斯坦机关审理,则应受哈萨克斯坦法律支配。
第六章 外国有关婚姻与家庭的法律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第一百八十二条 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哈萨克斯坦公民享有相同的婚姻与家庭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惯常居住于哈萨克斯坦的无国籍人在婚姻家庭法上享有与哈萨克斯坦公民同样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哈萨克斯坦公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结婚
哈萨克斯坦公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结婚应遵守哈萨克斯坦法律。
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外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结婚,如果结婚双方在结婚时均为该大使或领事所属国公民,则该婚姻在对等基础上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被承认为有效。
第一百八十四条 哈萨克斯坦公民之间在哈萨克斯坦领事馆结婚。在哈萨克斯坦境外所缔结的婚姻的承认
惯常居所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外的哈萨克斯坦公民之间缔结婚姻应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事馆进行。
哈萨克斯坦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在哈萨克斯坦境外依照当地的形式缔结的婚姻,只要其不存在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障碍,则在哈萨克斯坦亦有法律效力。
外国人之间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依有关国家法律缔结的婚姻,只要其不与哈萨克斯坦法律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相违背,则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亦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八十五条 哈萨克斯坦公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解除婚姻。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域外解除婚姻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