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利伟译)
附一
有关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的规约
(1)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行使其职责的独立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庭)。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批准国际商事仲裁院的规则,仲裁费用表,仲裁员收费及仲裁院其他支出的收费比率,并以任何方式给仲裁院协助,以履行其职责。
(2)依据当事人协议,以下争议可提交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
A.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营业地点是在国外的,所有产生于对外贸易或其他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的基于合同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还有
B.产生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投资企业,国际组织和团体之间,及其成员之间,及其与俄罗斯联邦境内其他法人之间的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院可受理的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特别包括:任何货物买/卖(运输)交易,劳务服务合同,货物和/或劳务交换,货物或人员运输,商业代表和代理,租赁,科学技术交流,其他智力成果的交流,工业及其他工程建设,许可证业务,投资,金融,保险,合资企业和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公司。
(3)国际商事仲裁院也可以受理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其有管辖权的争议。
(4)俄罗斯联邦工商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的前身是建立于1932年的苏联商工会仲裁院,有权受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在苏联商工会仲裁院进行仲裁的争议。
(5)当事人应在国际商事仲裁院限定期限内主动执行其裁决。未注明时间期限的裁决应被立即予以执行。如裁决在适当的期限内未被执行,则应根据本法和国际条约予以强制执行。
(6)应一方当事人请求,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可就仲裁院管辖权范围内的事项,决定对索赔提供担保的形式和数量。
附二
有关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规约
(1)海事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解决根据本规约第二条属于其管辖权范围内的争议的独立的常设仲裁机构。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批准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规则,仲裁费用表,仲裁员收费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支出的收费比率,并以其他任何方式给委员会协助,以履行其职责。
(2)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产生于商事海运范畴内基于合同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无论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既有俄罗斯法人也有外国法人,还是全为俄罗斯法人或全为外国法人。海事仲裁委员会特别受理由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关系中产生的争议:
A.租船运输,海上货物运输,混合货物航运(河海运输);
B.船舶或其他航行设施的拖轮费;
C.海上保险和分保;
D.远洋船舶及其他航行设施的销售,以及它们的维修和海事留置。
E.远洋船舶及其与海运航线相联结的内水航运船舶的领航、引导通过冰区、代理或远洋船舶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