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协议不一致,除非这种协议与本法中当事人不能背离的任何规定相抵触,或者在当事人无此种协议的情况下与本法不符;或
B.法院认定:
a.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争议不能成为仲裁解决的对象;或
b.仲裁裁决与俄罗斯联邦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3)撤销申请不得在申请方当事人收到裁决之日起三个月后提出;如果根据第三十三条提出了请求,则从该请求被仲裁庭处置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后不得申请撤销。
(4)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如认为适当且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中止撤销程序以便给予仲裁庭一个机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或采取仲裁庭认为能够消除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的其他行动。
第八章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仲裁裁决不论在哪一国家作出,均应承认具有约束力;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即应予以执行,但应考虑到本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援用裁决或申请予以执行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供经应有认证的裁决书正本或经应有认证的裁决书副本以及第七条所指的仲裁协议正本或经应有认证的仲裁协议副本。如果仲裁裁决或协议是以外国语文表述,则申请执行方应提供这些文件经应有认证的俄语译本。
第三十六条 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
(1)不论裁决是在哪一国家作出的,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承认或执行:
A.经被申请承认和执行人的请求,如果该方当事人向被要求承认或执行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举证证明:
a.第七条所指的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在任何程度上无行为能力,或者根据当事人约定的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如双方未约定则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或
b.裁决对其不利一方当事人没有以应有的方式被通知有关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进行的事宜,或由于其他原因未能陈述案情,或
c.裁决处理的争议不是仲裁协议规定的或其范围以内的,或裁决包含了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作出的决定;但如果就仲裁协议所载事项所作的决定可以与就该协议未载事项所作的决定分离,则可以承认和执行包含了就仲裁协议载明事项作出决定的那部分仲裁裁决;或
d.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协议不一致,或如无这种协议,则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符;或
e.裁决尚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或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院,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院已撤销或中止执行裁决;或
B.如法院认定:
a.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争论不能成为仲裁解决的对象;或
b.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与俄罗斯联邦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2)如果已向本条第(1)款A项e目所指的法院申请撤销或中止执行仲裁裁决,被要求承认或执行的法院如认为适当,可以暂停作出裁定,而且经申请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请求,可以责成另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