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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

  (4)仲裁裁决作出后,由仲裁员按本条第(1)款签字的裁决书应向各方当事人发送。
  第三十二条 仲裁程序的终止
  (1)仲裁程序以终局仲裁裁决或仲裁庭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决定而终止。
  (2)仲裁庭应在下列情况下作出终止仲裁程序的决定:
  A.申诉人撤回申诉,除非被诉人对此表示反对且仲裁庭承认争议的最终解决对被诉人有利;
  B.当事人协议终止程序;
  C.仲裁庭认定,由于某些原因已无必要或可能继续程序。
  (3)仲裁庭的资格随着仲裁程序的终止而同时终止,但不得违反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第(4)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裁决的更正和解释,补充裁决
  (1)除非当事人约定了另一期限,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天内:
  A.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改正裁决中出现的任何计算、书写、打印错误或任何类似性质的错误;
  B.如当事人有此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后可以请求仲裁庭对裁决的具体一点或一部分作出解释。
  如果仲裁庭认为请求合理,它应在收到请求后三十天内作出更正或加以解释。解释构成仲裁裁决的一部分。
  (2)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天内主动改正本条第(1)款A项所指的任何错误。
  (3)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后三十天内在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后可以请求仲裁庭对已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但在裁决中未得到反映的申诉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果仲裁庭认为请求合理,它应在收到请求后六十天内作出补充裁决。
  (4)如有必要,仲裁庭可以将根据本条第(1)款或第(3)款作出更正、解释或补充仲裁裁决的期限延长。
  (5)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于仲裁裁决的更正或解释,并适用于补充裁决。

第七章 对仲裁裁决的异议

  第三十四条 申请撤销作为对仲裁裁决异议的唯一手段
  (1)向法院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只能以申请撤销的形式按本条第(2)款及第(3)款的规定提出。
  (2)仲裁裁决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被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法院撤销:
  A.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
  a.第七条所指的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在任何程度上无行为能力,或者根据当事人约定的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如双方未约定则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或
  b.他没有以应有的方式被通知有关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进行的事宜,或由于其他原因未能陈述案情;或
  c.裁决处理的争议不是仲裁协议规定的或其范围以内的,或裁决包含了对超出仲裁协议的事项作出的决定;但如果就仲裁协议所载事项所作的决定可以与就该协议未载事项所作的决定分离,则应仅撤销包含了就仲裁协议未载事项作出决定的那部分仲裁裁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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