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

  C.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出庭或不提供书证,仲裁庭仍可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根据已有证据作出裁决。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
  A.可以指定一名或数名专家就仲裁庭确定的具体问题向仲裁庭提出报告;
  B.可以要求当事人向专家提供或出示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信息,或向专家提供让其查看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商品或其他财产的机会。
  (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或仲裁庭认为必要,专家在提出他的书面或口头报告后,应参加开庭,以便让当事人向他提问并派专家证人就争论焦点作证。
  第二十七条 在获取证据方面的法院协助
  仲裁庭或当事人争得仲裁庭许可,可以请求俄罗斯联邦有管辖权的法院协助取证。法院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并遵循其取证规则执行上述请求。

第六章 仲裁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适用于争议实体的规则
  (1)仲裁庭按照当事人选定的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规则解决争议。规定适用一个国家的法律或法律体系应视为是直接指该国实体法,而非该国的法律冲突规则。
  (2)如果当事人没有选定适用法律则仲裁庭应适用它认为可以适用的冲突规则所确定的法律。
  (3)在一切情况下,仲裁庭均应按照合同条款并在考虑该项交易所适用的贸易惯例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一组仲裁员作出的决定
  在有一组仲裁员的仲裁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的任何决定应由多数仲裁员作出。但是,如果各方当事人或其余全部仲裁员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就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和解协议
  (1)如果在仲裁程序过程中当事人解决了争议,仲裁庭应终止程序,而且如果各方当事人请求而仲裁庭也无异议,应按和解的条件以仲裁裁决的形式记录此和解。
  (2)按和解条件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并应说明它是一项仲裁裁决。这种裁决与任何其他就争议实体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效力并得以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仲裁裁决的形式和内容
  (1)仲裁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签字。在有一组仲裁员的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多数成员的签字即可,但须说明没有其余仲裁员签字的原因。
  (2)仲裁裁决应说明它所依据的理由,满足或驳回申诉请求的结论,仲裁费及案件开支的数额以及当事人承担这些数额的比例。
  (3)仲裁裁决应说明日期和按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所确定的仲裁地点。仲裁裁决应视为在该地点作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