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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黎士商会国际仲裁规则

  关于涉及指定仲裁庭的行政管理费用,苏黎士商会按适用的费用表在仲裁程序的初步阶段收取一笔费用。
  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的支出
  仲裁庭的成员按照苏黎士商会施行的费用则从其裁决中列明的仲裁费中收取费用和支出。如果经当事人同意指定一位秘书,可按一名仲裁员费用的一半予以收取。
  助手的费用和支出必须分开支付,除非由当事人直接承担。
  第五十四条 预付费用
  独任仲裁员,仲裁庭或首席仲裁员可以要求当事人一次性或分几次预付费用,确保仲裁费用。
  如果预付保证金金额产生利息,该利息应加到本金中去。
  第五十五条 不预付保证金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要求预付保证金,另一方可以选择预付仲裁费用或放弃仲裁。如果该方当事人放弃仲裁,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不再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五十六条 费用的分担
  按照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没有一方当事人完全胜诉,则费用按比例分担。
  仲裁庭有特殊理由的可以不按规定处理,特别是进行中的程序失去目标或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支出。
  第五十七条 补偿律师和当事人的支出和费用
  按照规定,每方当事人必须按其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补偿另一方的支出和费用。
  仲裁庭裁决前,给当事人提交其费用说明的期限。
  仲裁庭还将支付给苏黎士商会的注册费算作费用。
  第五十八条 保证金的使用
  仲裁费用首先从预付保证金包括产生利息中支取。余额应退还给作为客户的当事人代理或没有代理的直接退还给当事人。
  如果费用的全部或部分是从胜诉一方当事人预付的保证金中支付,则仲裁庭必须裁决相应的数额应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补偿。

Ⅵ.最后与过渡条款

  第五十九条 生效
  本国际仲裁规则由苏黎士商会理事会于1988年10月5日通过。本规则于1989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该日期之后进行的所有仲裁,但不受仲裁协议的订立时间的影响,即使仲裁协议明示提到苏黎士商会的早期仲裁规则,仍应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条 过渡条款
  在本国际仲裁规则生效时由苏黎士商会仲裁庭受理的未决仲裁应按照1985年7月1日苏黎士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程序,除非当事人同意适用新的国际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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