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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黎士商会国际仲裁规则

  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寻求友好解决。
  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仲裁庭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一份载有和解的裁决。如果没有请求,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作出决定,宣布因友好解决而终结程序。
  第四十六条 合议与表决
  三人仲裁庭进行秘密合议并以简单的多数意见作出裁决。
  没有获得多数意见,首席仲裁员一人作出裁决;
  其裁决可以不超过其他仲裁员最高提议也可以不低于其最低提议。
  第四十七条 裁决形式与内容
  裁决必须以书面作出并由所有仲裁员签字,但是首席仲裁员的签字足以有效。
  裁决包括:
  (1)仲裁员姓名;
  (2)仲裁庭的地点;
  (3)当事人的指定;
  (4)当事人请求的补救;
  (5)决定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理由,在可能的情况下,按公平合理原则考虑,除非当事人明文放弃此要求;
  (6)实质问题的决定;
  (7)仲裁费用数额和支付义务的决定;
  (8)要支付的费用数额和支付义务的决定;
  (9)裁决日期。
  如果程序不足以对实体作出决定而告终结,则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以终结令或决定宣告程序终结。
  第四十八条 裁决的发出
  仲裁裁决以通知当事人的方式发出。
  第四十九条 终局性
  裁决一经发出即为终局。
  如果当事人的总部、惯常居住地或营业地均不在瑞士而且他们已在仲裁协议中或在以后的书面协议中明文宣告排除对仲裁裁决提出任何异议,则不得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国际私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否则,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只能根据国际私法典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的理由予以提出。
  第五十条 保存与存档
  除非交给当事人,否则裁决副本及卷宗应由苏黎士商会至少保存十年。
  如果一方当事人愿将裁决存放在“苏黎士州高等法院”,该当事人必须自费办理。为此目的,仲裁庭应请求额外提供一份裁决副本或经认证的副本。
  第五十一条 保密
  参加仲裁程序的任何人均不得向无关的第三人或一般公众透露进行的程序和作出的裁决。
  有关具体仲裁程序,参加者只能以中性形式并事先征得苏黎士商会主席允许后方可予以公开发表。

Ⅴ.支出与费用

  第五十二条 苏黎士商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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