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没有明显地予以排除,仲裁庭可以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并按照国际私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临时保全措施令。
第二十九条 主要程序的开始
无论申诉与答辩、反诉与反诉的答辩,其手续是书面的。
补救请求和争议金额应当在申诉中写明,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详细说明;被诉人在答辩中必须对申诉人提出的诉求作出详细的答辩。在这些书面陈述中,提到的证据必须准确;证人必须写明其姓名;所附文件连同文件目录必须按要求的份数提供。
在上述陈述提交后,按照规定举行有当事人出席的开庭审理,在庭审中,仲裁庭与当事人讨论下一步的仲裁程序。
第三十条 期限
仲裁庭设定期限并说明期限届满的日期。
无论在瑞士还是在国外,只要递交是在期限届满前以正式邮寄发函或以电传或传真发函,则视为符合期限。如果在期限内告知银行并以该预付保证金款项在一个月内汇入银行账号,则预付保证金视为已经及时支付。
第三十一条 期限延长
延长期限的请求必须在期限届满前提出。请求的延长期限应当予以写明。
第三十二条 不提交陈述或不出庭的后果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在期限内提交一份书面陈述或无充分理由不出庭,仲裁庭可以恢复期限,规定一个新期限或再开一次庭并说明不照此履行的后果。
如果该方当事人再次不履行,仲裁庭可以视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事实陈述不存在争议或可以主动调查事实。
第三十三条 主要程序的继续与终结
为了继续主要程序,首席仲裁员可限期对答辩的答复和第二次答辩以及在有的情况下对反诉答辩的答复和第二次答辩;或举行有当事人参加的开庭。因特殊原因,可以要求双方进一步交换书面陈述或再开庭。
最后一份书面陈述一经收到,或最后一次口头辩论一经提出,主要程序宣告结束。
第三十四条 新的请求和主张
在辩论终结后,仲裁庭不再接受新的或修改的请求、事实的主张、答辩和否认。
在晚些时候,仲裁庭可以按例外接受新的或修改过的诉求,但以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存在明显恶化和仲裁程序不存在不必要拖延为限。
下列新的请求,事实的主张、答辩和否认属例外:
(1)由进一步仲裁程序引起的请求。
(2)通过已经记录在案的或新提交的文件即能证明的事实主张、答辩和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