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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黎士商会国际仲裁规则

  仲裁的所有参加者必须善意行为。
  第二十条 组庭
  按照规定,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得到当事人反应后即以程序令或决定将仲裁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的姓名、地址、电话、电传及传真号码通知当事人。程序指示令还规定如下:
  (1)应由当事人提交的案情概要和文件的格式及份数;
  (2)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语言;
  (3)如果还没有详细的申诉:限期申诉人提交一份申请及其附件;
  如果已经提交了详细的申请:限期被申诉人提交一份书面答辩及其附件;
  (4)如果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还可对程序作进一步的规定,例如规定提交由商业注册署提供的摘要或委托代理权,或对证人证言和专家证据作出规定;
  (5)由当事人预付保证金,支付期限以及未支付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 首席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程序。
  他可以要求预付保证金,召集合议并确定与延长期限。
  他对于法院、当局及苏黎士商会来说系代表仲裁庭。
  第二十二条 语言
  由仲裁庭确定一种或几种语言用于书面通知和进行开庭审理。仲裁庭提供必要的翻译,需要时提供口译并决定费用的分摊和误译风险的分担。
  按照规定,与当事人进行的程序语言系仲裁协议的语言,当事人可以自费并自行承担风险来安排翻译和口译。
  第二十三条 笔录
  仲裁庭开庭的书面笔录或录音做到什么程度,应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的代表
  当事人在开庭时可能委托职业律师和其他自然人作为代理或辩护。
  如果通知特别困难或费时,仲裁庭可以指令一方当事人在适当的地方指定一位授权代理发送通知。如果该当事人不指定,该通知省略。
  第二十五条 无管辖权的抗辩
  无管辖权的抗辩必须最迟在被诉人进行实体答辩的同时提出。
  仲裁庭在听取另一方当事人意见后按照规定作出中间裁决以决定其自己的管辖权。
  第二十六条 反诉
  反诉必须在答辩的同时提出。经申诉人同意,反诉亦可以在晚些时候提出。
  第二十七条 抵消
  如果被抵消人的诉求不属于仲裁条款范围,而且即使对于该诉求有另一仲裁条款或管辖条款,仲裁庭对于该项抵消抗辩也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临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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