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诉人已指定了一名仲裁员而被诉人没有指定,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则请求苏黎士商会主席代为指定一名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就其指定仲裁员没有规定,或者在多方当事人仲裁案件中,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则从商会主席向其提供的四名或四名以上人员姓名名单中指定合伙仲裁员。
第十三条 多方当事人仲裁
如果有几个申诉人或几个被诉人,或如果被诉人根据第二条第二款有效的仲裁协议就第三方当事人在答辩的期限内向苏黎士商会提出异议,则应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组成一个同样的三人仲裁庭审理第一个以及所有其他仲裁案件。
仲裁庭可以对每一个仲裁案件分开或合并审理,或部分或全部分开或合并审理。
第十四条 争议移交另一个仲裁案件
根据国际仲裁规则进行当中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一项新争议可以由苏黎士商会主席移交到现存的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对两个仲裁案件分开或合并审理,或部分或全部分开或合并审理。
第十五条 协助
根据要求,仲裁庭可以指定报告人及其他助手。
负责整个仲裁程序的助手,无论是否具有咨询意见,只有在当事人事先同意时才可以予以指定。
第十六条 对仲裁员的异议
如果存在对一名仲裁员的独立性产生合理疑问的情形,则可以对其提出异议。
如果仲裁员否认异议,一个由苏黎士商会理事会指定的五人组成的仲裁监督委员会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
仲裁监督委员会作出决定系终局的。
第十七条 免去仲裁员
如果一名仲裁员在其他仲裁员或苏黎士商会要求下仍不履行其职责,仲裁监督委员会可以以多数意见决定免去他担任仲裁员(第十六条第二款)。
仲裁员必须得到通知。仲裁庭监督委员会的决定系终局的。
第十八条 更换仲裁员
如果一名仲裁员死亡,或者如果不属于其过错而再也不能履行其职责,而且该仲裁员系一方当事人指定,苏黎士商会主席应限期该当事人指定一名新仲裁员。
如果该当事人未指定一名新仲裁员,而且在所有的其他情况下,尤其是向一名仲裁员提出的异议成立或其被免职,则由商会主席指定新仲裁员。
原先仲裁员退出仲裁后,新仲裁员一经指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Ⅲ.仲裁庭的程序
第十九条 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