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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黎士商会国际仲裁规则

  第七条 通知
  按照规定,商会及仲裁庭的程序令、决定及裁决以挂号回执信方式,或必要时以快递员或通过外交途径进行通知送达。
  简单的通知和期限的延期也可以用普通信函、传真或电传方式通知送达。

Ⅱ.仲裁开始与仲裁庭组成

  第八条 悬案
  如果国际私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先决条件得以符合,则仲裁悬而未决。
  第九条 仲裁开始
  申诉人必须向苏黎士商会一式四份提交如下:
  (1)书面仲裁申请,写明当事人名称,其法律性质和地址;
  (2)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内容的申诉,或者书面的事实简要以及补救请求;
  (3)当事人就有关争议的约定,尤其是仲裁协议正本或副本;
  (4)在两方当事人的仲裁中,如果仲裁协议规定当事人应各自指定三人仲裁庭的一名仲裁员:申诉人指定仲裁员的姓名及地址;
  (5)有关文件,以证明费用表上规定的注册费已通过银行转账或邮寄到苏黎士商会账号;或者在一家瑞士银行兑现的支票。
  如果根据商会第一次书面要求没有满足弥补遗漏项目的先决条件,商会行政管理则通知申诉人不能进行仲裁。
  如果只有指定仲裁员的通知遗漏,则商会主席指定仲裁员。
  第十条 仲裁员人数
  如果当事人应仲裁员人数没有明示的约定,苏黎士商会主席不受申诉人可能指定一名仲裁员的影响而决定是否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或指定一个三人仲裁庭。
  如果仲裁金额超过一百万瑞士法郎且当事人又没有约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则应指定一个三人仲裁庭。
  针对多方当事人的仲裁,应指定一个三人仲裁庭。
  第十一条 指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苏黎士商会理事会聘任八名或八名以上的富有经验的律师作为仲裁庭的常任首席仲裁员,他们当中有执行律师和法官。
  就每个仲裁案件而言,商会主席从常任首席仲裁员当中指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在特殊的情况下,主席也可以另行指定一位适当人选担任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第十二条 指定合伙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书面如此约定,在两方当事人的仲裁案件中,每方当事人为三人仲裁庭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适用于申诉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给被诉人规定一个指定其仲裁员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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