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项财产是某外国中央银行或者金融机关自己所有的,除非该银行、金融机关或者它们的政府已经在辅助执行的扣押问题上或者在执行问题上明确放弃其豁免权。对此项弃权,除根据弃权的条件予以撤回者外,该银行、金融机关或政府可能声称的任何撤回均属无效。
“(2)此项财产现在使用上或者打算在使用上与军事活动有关,并且
“(甲)属于军事性质的,或者
“(乙)在军事当局或国防机构控制之下的。”
2.对美国法典第二十八编《第四部分——管辖权与审判管辖区》的分析予以修正,在“95.海关法院”之后增订下列新项目:“97.外国享有的管辖豁免权”。
第五条 修正美国法典第二十八编第一千三百九十一条,在其结尾部分增加下述新款项:
“(f)按照本编第一千六百零三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分别在下述司法管辖区对外国提起民事诉讼:
“(1)在引起(诉讼)请求权的事件或不作为的实质部分或者成为本诉讼主体的财产的实质部分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
“(2)如根据本编第一千六百零五条第2款规定提出请求时,在某外国的船只和货物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
“(3)如果按照本编第一千六百零三条第2款的规定对某外国的代理机构或媒介提起诉讼时,在该代理机构或媒介获准在该地经营业务或者正在该地经营业务的司法管辖区;
“(4)如对外国或其政治分机构提起诉讼的,在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地区法院。”
第六条 修正美国法典第二十八编第一千四百四十一条,在其结尾部分增加下述新款项:
“(4)对于本编第一千六百零三条第1款所指的外国,在州法院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由该外国提请转移至主管的地区和分区(包括此项案系属中的地方在内)的美国地区法院审理。案件转移后,该诉讼应当由该法院审理,不需要陪审员参加。如果根据本款规定转移案件时,则本章第一千四百一十六条第2款所规定的期限可随时因故延长。”
第七条 如果本法的任何一项规定或者对任一外国的适用失去效力,此种失效并不能影响本法的其他规定或适用。除此项条款无效或不适用外,其他规定或适用照样有效。为此,本法的各项规定是可分的。
第八条 本法自制定之日起算,经过九十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