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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节录)

  按照本条第2款(1)项的规定,无论通知系于何时交付,此后该海上留置权即被视为对当时拥有有关船只或货物的外国的一种对人的求偿权。如果法院判决该外国赔偿总额不大于对之行使海上留置权的船只和货物的价值,此价值应在按照本条第2款(1)项的规定送达通知的同时决定之。
  “第一千六百零六条 责任的范围
  “对于任何赔偿要求,如某外国按本章第一千六百零五条或第一千六百零七条规定无权享受豁免,则该外国应按一个私人在类似情况下适用的方式和范围负责。但一个外国除了其代理人或媒介之外,对于惩罚性的损害赔偿不负责任。但如引起死亡,而行为或者不行为所在地的法律规定(或在解释上规定)损害赔偿只是惩罚性质的,则该外国对实际损害或者补偿性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其数额按照为其利益提起诉讼的人们由于此项死亡所引起的金钱损失计算。
  “第一千六百零七条 反诉
  “如某外国在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则该外国对下述任何一项反诉不得享受豁免:
  “1.如果此项反诉已在控诉该外国的另一诉讼中提出,而按照本章第一千六百零五条的规定该外国对于此项反诉是无权享受豁免的;
  “2.反诉系由该外国所提出的作为权利要求主体部分的事件或事务所引起的;
  “3.反诉索赔的范围在数额上不超过该外国索赔额,或在种类上和该外国索赔也无不同。
  “第一千六百零八条 送达;答辩时间;缺席判决
  “1.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应向外国或外国的政治分机构送达传票:
  “(1)按照原告与外国或外国的政治分机构之间关于送达传票所作的特别协议,投送传票和原告起诉书的副本;
  “(2)如果没有特别协议,则按照可以适用的关于司法文件送达的国际公约,投送传票和原告起诉书副本;
  “(3)如无法按照第(1)或第(2)项规定送达,则应当将传票和原告起诉书的副本以及诉讼通知书,连同上述各件的该外国官方文字的译文,由法院书记员通过签收邮件的方式,迅速寄交该有关外国的外交部长。
  “(4)如果按照第(3)项规定,无法在三十天之内送达,则应将传票和原告起诉书的副本各两份以及诉讼通知书一份,连同该外国官方文字的每个文件译文,由法院书记员通过签收邮件的方式,迅速寄交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国务卿,促请专门的领事部主任注意。而国务卿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将上述文件的副本一份转送给该外国,并且应当寄给法院书记员一份业经认证的外交照会副本,指明各该文件已于何时发出。
  本项规定所称“诉讼通知书”是指依照国务卿以规章规定的方式寄给外国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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