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节录)
(公法94—583,1976年10月21日)
为了规定美国法院对外国的诉讼管辖和在何种情况下可对外国免予起诉或不扣押其财产,以及为其他日的而制定的法律。
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规定本法称为《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
第二条
1.修正美国法典第二十八编第八十五章,在第一千三百三十一条之前增订下列新条款:
第一千三百三十条 对外国的诉讼
“1.对本编第一千六百零三条第1款所指的外国进行非陪审的民事诉讼,不论争议的数额大小,只要按照本编第一千六百零五条至第一千六百零七条或者任何可以适用的国际协定的规定,在对人诉讼中的求偿问题上该外国不能享受豁免的,地区法院对它既具有初审管辖权。
“2.凡按照第1款规定属地区法院管辖的每项赔偿要求,如已经按照本编第一千六百零八条规定送达传票的,地区法院对外国本身的管辖权(指要求被告人出庭)应继续存在。
“3.在第2款的适用上,某外国的出庭,对于不是由于本编第一千六百零五条至第一千六百零七条所列举的交易活动或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求偿问题,并未授予地区法院对该外国本身的管辖权。”
2.在本章的“章的分析”中,在“第一千三百三十一条联邦问题;争议数额;诉讼费”之前,增订下述新项目:“第一千三百三十条对外国的诉讼”。
第三条 修正美国法典第二十八编第一千三百三十二条。删去该条第1款(2)和(3),并用下列各项代替之:
“(2)某州的公民及某外国的公民或属民;
“(3)不同州的公民和成为追加当事人的某外国公民或属民;
“(4)本编第一千六百零三条第1款所规定的外国作为原告人,以及某州的公民或不同州的公民。”
第四条
1.修正美国法典第二十八编。在第九十五章之后增订新的一章如下:
“第九十七章 在管辖上的外国的豁免权
“第一千六百零二条 查明事实和宣布宗旨
“第一千六百零三条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