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国际私法(节录)
(1855年制定)
…………
第十四条 本法适用于共和国的所有居民,包括外国人。
第十五条 在外国逗留或居住的智利人,在下述方面应遵守本国法律对民事权利和义务所作的规定:
1.为一定法律行为的身份和能力,尤其是指在智利境内为具有法律效率的法律行为。
2.根据家庭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这里仅指智利的夫妻和亲属关系。
第十六条 如所有权人是外国人,并且在智利境内无住所,其在智利境内的财产要受智利法律的管辖。
此条不适用于在外国合法订立的协议。
在外国订立、在智利境内履行的合同,其效力适用智利法律。
第十七条 官方证明文件的形式依到达地的法律规定,其真实性应按诉讼法的规定证实。
第十八条 (举证)
第十九条 (按以下所引1884年1月10日的民事婚姻法第十五条)。
…………
第一百十五条 在外国按该国法律所缔结的婚姻,在智利境内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同在智利国内缔结的婚姻相同。
智利公民在外国缔结婚姻时触犯本法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则其后果视同在智利触犯该几条规定。
…………
第一百二十条 在外国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解除的婚姻,但按智利的法律不可解除的,则婚姻双方的一方在另一方仍然生存时,没有权利在智利另行结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依据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可以解除的婚姻,在智利仅在符合智利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解除。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婚姻关系的建立.婚姻双方之间可以达成婚姻共有财产关系的协议。丈夫依据“婚姻财产权”的规定,接受对妻子财产的管理权。
在外国缔结婚姻关系后将其住所迁来智利的婚姻双方,如果在他们之间没有按照其结婚时所依据的法律形式婚姻共有财产关系。则视为财产互相独立。